增值稅視同銷售與進項不得抵扣的區別
時間:2019-12-11 17:5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應納稅額就是以增值額為基礎計算的增值稅額,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由于增值稅的進項稅額抵扣不具配比性,確認視同銷售的時候該銷項稅額相對應的進項稅額(相當或者相似于成本費用)往往已予先期抵扣,計算繳納的就是銷項稅額了。
視同銷售計繳銷項稅額,不得抵扣繳納的是進項稅額,兩者之差就是增值稅(應納稅額)。那么區分視同銷售或者不得抵扣進項轉出就取決于其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理論上是否產生增值額。當然實際情況增值額也有可能為零甚至負數,即平價或者低價銷售。
生產加工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因此自產、委托加工的無論用于什么項目都是視同銷售而不可能是進項轉出。
購進的要看其是否符合銷售的概念,投資、分配、贈送發生在兩個主體之間,所以是銷售而非進項轉出。
所得稅沒有進項轉出的概念,一并作為視同銷售處置,這也可以看出視同銷售和進項轉出的同質性。以數額觀之,進項轉出等于平價的視同銷售,也就是不增值的銷售。
進項不得抵扣等于終止了增值稅鏈條,長沙代理記賬,那么其供應商就成了最后一道環節的納稅人,這樣也就還原了增值稅鏈條的邏輯。允許抵扣等于將鏈條繼續延伸下去,直到最后一道環節納稅人的銷項稅額為止。
當然如果下一道環節以逃稅的方式少繳或者不繳稅額,允許抵扣似乎白白撿到了便宜,其實稅收流失不在于抵扣環節而是后面逃稅的銷項稅額。有效的增值稅征管應該是追究抵扣進項對應的銷項稅額(或者理解為購入項目的處置)是否繳稅,而不是糾結與進項抵扣本身,這種認知忽視了增值環節增值稅額的流失。
在兩種情況下才構成增值稅應稅行為,不同主體之間的銷售和增值稅鏈條的終結。不同主體之間即是將銷項稅額換成客戶的進項稅額,直到增值稅鏈條的終結。如果把全國納稅人視為同一納稅人,其實也是增值稅鏈條的繼續。不得抵扣即增值稅鏈條的終結,不得抵扣后其供應商成了最后環節的納稅人。如果在同一個主體內部并且鏈條繼續下去,也就等于增值但未確認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增值未納稅,也可理解為納稅的時間性差異,如用于生產、加工或科研的購進貨物等。允許抵扣(不作進項轉出或認定為視同銷售)實際上是視同銷售的特殊形式,銷項稅額等于客戶的進項稅額,兩者恰好相抵,那么將客戶換成自己銷售行為就等于允許抵扣了。
不少人習慣以為視同銷售白白多交了稅,允許抵扣白白撿了個便宜。這應該跟稅收實踐中的一些做法有關,比如銷售對應的進項無法取得允許抵扣的進項憑證或者取得進項要多支付一定的成本、抵扣進項對應的銷售因為不需要發票逃稅并且在他們看來這是正常理所當然的、進銷項不同步配的視覺誤區即完全沒有意識到對應的進項已經抵扣銷項也已經報稅。
綜合一下,不得抵扣=進項抵扣+同值的銷售;視同銷售=進項抵扣+增值的銷售;不作處理=進項抵扣+(未來處置時的)增值的銷售。購入抵扣進項的應稅項目總是要處置的,處置的時候就是銷售了。自然這是憑票做(假)賬的會計無需考慮的。但這也不是稅法去關注的,而是稅收征管要解決的問題。
視同銷售除了稅制與財務制度的差異外,還受到稅收征管以及財政體制等因素的影響,體現了銷售原則的例外。如跨縣(市)貨物移送視同銷售,就是受制于以縣域為單位的分級財政體制,在企業所得稅的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征管辦法中也能看到它的影子。
當然視同銷售爭議最大的是無償贈送的規定。以贈送方式逃避納稅義務是很容易想到的法子,但簡單地把所有贈送作為銷售征稅實在自然會傷倒一大片。這也是出于管理效率的征稅規定必然遭遇的尷尬。就贈送而言,在商言商羊毛總是出在羊身上,生意人不是活雷鋒。但實踐的困惑是確實很難區分穿著贈送馬甲的銷售,因為贈送雙方往往有千絲萬縷的關系,有太多冰山下的暗潮涌動。增值稅法沒有明確的規定,但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有相對原則性的表述,基本來說與具體銷售行為必然關聯的贈送不屬于視同銷售,如捆綁銷售類的“買一送一”、與具體銷售直接掛鉤的贈品等,否則屬于視同銷售。雖然宣傳、廣告性質的贈品還是覺得很冤,除非案例指導制度,實在也是很難讓稅法再在條文上予以撇清了。
進銷項的間接關聯,即相當于財務制度的費用。視同銷售其實是增加了其價值,并沒有改變其作為銷售對應的抵減項目的實質。以增值稅鏈條的邏輯視之,只要其仍在鏈條之內,還是允許抵扣的。
附: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ㄒ唬┯糜诤喴子嫸惙椒ㄓ嫸愴椖?、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ㄋ模﹪鴦赵阂幎ǖ钠渌椖俊?/p>
《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ㄒ唬⒇浳锝桓镀渌麊挝换蛘邆€人代銷;
?。ǘ╀N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ㄋ模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ㄎ澹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ㄆ撸⒆援a、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