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立法的體系架構之我見
時間:2019-12-11 18: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筆者認為,增值稅立法應遵循稅收法定原則、建立現代化的增值稅制、稅收中立、稅收效率、考慮稅收征管和比例原則。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19年11月27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我國從2008年開始,全國人大常委會預算工作委員會、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組織人員長期研究增值稅改革。財政部組織專家翻譯了澳大利亞、德國、韓國、加拿大、新加坡、英國的增值稅法典和歐盟增值稅指令;國家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與安永會計師事務所今年合作出版了《全球增值稅和銷售稅指引(2018年)》。這些努力,為今天的增值稅立法儲備了理論資源和立法人才。
筆者認為,我國的增值稅制源自歐洲模式。增值稅對于歐盟非常重要,每個成員國要將本國增值稅收入的一定比例上交給歐盟委員會,作為歐盟的財政收入。歐盟28個成員國,26個國家都是大陸法系國家。大陸法系立法注重目的、任務、概念與體系,尤其注重法典體系架構的建設。筆者就意見稿來探究其體系架構的理論問題。
政策目標與立法目的
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筆者認為,從立法經驗看,我國的增值稅法典不能是純粹的法律理念集萃,也不能寫成增值稅說明書或操作守則,需要在法律理念與操作之間尋求平衡。增值稅法典應具有方向性、方法性、全面性、開放性。尤為重要的是,增值稅法典要保證法律框架的穩定,即完整的體系架構。
稅收的政策目標是稅制的頂層設計,政策目標有中心的目標,也有附隨的目標。意見稿的政策目標包括構建科學的財稅體制,為促進經濟發展及培育新業態新模式預留制度空間,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實現新舊動能接續轉換,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進一步發揮增值稅籌集財政收入的作用。但筆者認為,在多個政策目標中,構建現代化與科學化的增值稅制是中心目標。
稅收立法需要確定立法的目的與任務,在稅法中通常是用目的條款和任務條款來表達。目的條款要解釋的是,怎樣運用政策措施,去實現既定的政策目的,還需要解釋措施背后更廣泛的目的或政策企圖,以及達到目的的路徑。稅法的目的條款與任務條款一般是在稅法的第一條規定,但意見稿第一條規定的是增值稅課稅范圍,遺失了目的條款和任務條款。
基本原則
法律原則是實現立法目的的行動規則。對于一些小的措施,可能只有一個原則;但對于其他一些措施,可能有多個原則,并形成原則的層級,這些原則一起作用來實現法律的目的。
筆者認為,增值稅立法應遵循以下法律原則:
一是稅收法定原則。根據法定原則,稅收的課征需以法律為依據,即稅收法律主義,這是稅收形式的原理。但稅收實質的原理是稅收公平主義,即稅收責任如何公平分擔。
二是建立現代化的增值稅制。適應生產力的發展,適合國情,敢于進行本土化的制度創新。
三是稅收中立。增值稅是一種中性稅收,中性的理解是:其一,內部中立。內部中立包括法律中立、競爭中立和經濟中立。法律中立,即法律上對不同的增值稅納稅人不能有歧視性待遇。競爭中立,增值稅不能使有些納稅人在競爭中處于劣勢地位。經濟中立,增值稅不能影響增值稅納稅人的經濟決策。其二,外部中立。外部中立要求進出口稅收中立,歐盟增值稅特別強調這一點。其三,財政中立。實現完全的抵扣權,使增值稅負擔一路順利地傳導給最終消費者。
四是稅收效率。增值稅作為一個較新的稅種,與傳統所得稅不一樣的是,不太考慮個別正義,更多關注的是抵扣鏈條的順暢和發票軌跡的證明。增值稅法典較少規定減免稅措施,因而沒有所得稅在扣除方面的繁瑣與復雜。同時滿足理想法律基準的增值稅,實在難以設計,因為這些標準可能是相互沖突的,如公平標準就可能與中立標準或行政簡便標準發生沖突。但基準是方向,是共同遵守的規定,有時可以分階段側重,這是一種實用正義。
五是考慮稅收征管。即融入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也是一種法律的實用主義。
六是比例原則。比例原則是具有憲法位階的法律原則,即所采取的措施必須能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達成,并且為正確的措施,當有多個等價措施可供選擇時,除非有緊急情事,原則上應將選擇權讓與相對人。通過選擇權,更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因而能將侵害在主觀上止于最小。意見稿大量引進比例原則的應用,在一般計算與簡易計算、免稅與減稅的放棄上,賦予增值稅納稅人選擇權。
增值稅法律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