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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財教[2009]126號: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

時間:2019-12-11 23: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7年財政部頒布《財政部、中宣部、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在文化體制改革中加強國有資產管理的通知》(財教[2007]213號);2008年10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頒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支持文化企業發展兩個規定的通知》(國辦發[2008]114號);2009年5月新聞出版總署印發《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基本規程》的通知;2009年7月7日財政部頒布《關于中央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和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教[2009]126號,這意味著,以出版行業先行的文化事業單位改制大幕,在此前三年左右的試點之后,已正式拉開。

  而關于改革的時間表也非常之明確:2009年完成80家出版社轉企改制的任務,2010年完成剩余68家出版社的轉企改制任務,2010年12月基本結束中央各部門各單位148家出版社的轉企改制工作。
  一、文化事業單位的改制范圍的界定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制作、發行的企業;
  7、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制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制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絡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業;
  13、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絡圖書、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音像制品、網絡電子出版物、網絡游戲軟件、網絡美術作品、網絡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互聯網為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字化加工的企業;
  15、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縣及縣以下以零售為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只讀類光盤復制企業、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           18、采用數字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制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

  二、文化事業單位資產和損失的認定是改制工作的重中之重。
  這次改制的重點是針對經營性的文化事業單位的改革,這些單位,像新聞出版業過去要求是單一的國有投資,而事實上,很多單位的國家投資很小,大部分是在自身經營、發展過程中積累起來,有一些報刊還吸收了一些其他的資本。那么到了改革的時候就碰到了這個問題,這個出版社、報社、雜志社擁有的資產到底是誰的?按照法律,現有的新聞出版單位無論以何種方式形成的財產都是國有資產,國有資產就要按照國有資產轉制的一套規則來進行,這個是大家感到比較困惑的問題。

  關于資產損失和債務負擔的問題。比如說出版單位庫存積壓問題,長沙工商代辦,由于過去出庫就要上稅,很多單位就不出庫,庫存積壓越來越多;有一些單位有不良的資產,有一些單位有不良的債務,這一次在轉制過程中,對于不良資產、不良債務進行一次性的核銷。在企業凈資產中扣除這些債務、這些負擔,由國家來核銷這些不良資產,減免不良債務,使企業能夠輕裝上陣。所以在轉制過程中搞清家底、搞清庫存、債務、債權是非常重要的。能不能把這些問題一次解決掉,這是關系到轉制企業能不能輕裝上陣加快發展的問題。

  三、新聞出版社清產核資中資產損失的認定
  新聞出版社在2009年5月份率先改制,在財教[2009]126號文件第一條第五款規定:“根據《新聞出版總署關于印發〈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基本規程〉的通知》(新出字[2009]1號),中央各部門各單位出版社轉制工作方案經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后,視同出版社清產核資立項工作已完成,不再另行報批。”可見財政部對新聞出版社的轉制工作還是比較認可的,實際上(新出字[2009]1號)轉制的各個細節管理是比較嚴謹的,這里只就資產損失認定方面作一下說明。文件明確:
  1、清產核資過程中對轉制前潛虧掛賬、財產清查過程中新發現的資產盤虧(減盤盈)、毀損、報廢、壞賬等資產損失及按國家有關規定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等情況,應由中介機構出具專項審計報告,轉制的出版社提出意見,報上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2、轉制的出版社應根據財政部關于企事業單位財務、資產管理的規定,由主管部門委托經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3、轉制的出版社在完成審計后,由主管部門委托經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具備相應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資產進行評估。涉及土地使用權的,由主管部門或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委托具備土地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地價評估。出版社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應納入評估范圍。對出版社的資產評估,必須一次完成,不得將整體資產分拆評估。在整體評估的基礎上,確定其凈資產數額,作為出版社轉制的依據。
  4、出版社清產核資、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結果必須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公示完成后,清產核資報告、專項審計報告由主管部門初審后,報財政部審批;清產核資結果經財政部確認后,自清產核資基準日起2年內有效,在有效期內實施轉制、改制可不再另行組織清產核資。
  5、涉及土地使用權的,須報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審核或備案。土地估價報告及處置批復、財務審計報告作為資產評估報告附件,由主管部門對評估結果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后,再連同其他相關材料,一并報財政部核準或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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