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涉稅難題剖析
時間:2019-12-12 01: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抵款車輛低價賣給職工如何稅務處理?
問:我單位有幾輛抵款回來的車輛,抵車方是按其欠款金額抵款(雙方簽的協議規定,可用貨抵款)。我單位準備將車輛按原抵款價(相當于市場價)基礎上打九折賣給本單位員工,由員工按折后價交款給我單位。抵車方不開發票給我單位,直接開給員工,不存在我單位開票給員工,所以我單位不進資產,員工所交款與我單位應收賬款間就有一折的差額,請問這一折的差額如何處理?如果直接做營業外支出,年終匯算時要不要調增,能否沖應付福利費?是不是要代扣差額的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低價向職工售房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3號)規定精神,對于職工低價購買企業應收賬款折價的資產,其差額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你公司的上述交易,實際上是兩項業務,一是債務重組,二是處置債務重組所取得的資產。關于這項損失的所得稅前扣除問題,包括三種情況:一是企業所發生的損失(一折)可以視為職工工資性質的一部分,在稅前扣除;二是如果作為職工福利費有些牽強,但是只要不超出職工福利費的比例也可以不調整,但會有一些風險;三是將之視為與企業經營無關的支出,不準稅前扣除。我們傾向第三種意見。
實際上,完成可以換一個思路考慮這個問題,如果抵債車輛如果變成由欠債企業處置,雙方商量好抵債價格,在職工購買車輛過程中給以打折,這樣,職工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而言,這項損失表現為債務重組損失,經審批后就能稅前扣除了。
2、商場的聯營收入如何繳稅?
問:我公司是一家大型商場(甲方),為了充分搞活經營,與一些個體商戶(乙方,未辦理有關證照)簽訂了一份“聯營協議”。協議中規定乙方占用商場一定的場地,自行進、銷貨,所進貨物必須保證質量。在銷售貨物時由我方統一收取貨款,我方每月按乙方的實際銷售額的10%提取留利,貨款余額則全部返還給經營商戶。請問我商場的留利應該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支付的貨款如何扣稅?
答:商場留利究竟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應分析“聯營協議”中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則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一律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你商場與經營商戶的聯營協議,商場取得的收入是與銷售額掛鉤的,應當繳納增值稅。對于商戶而言,由于商戶與商場是兩個不同的納稅人,商戶應按商場向其返還的收入征收增值稅,如果商戶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而未申請認定一般納稅人,應按17%征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金;如果商戶未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按其從商場取得的返還收入的3%繳納增值稅。對于商場而言,由于商場統一開具發票,不能按租金收入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條件,加之商場不負責貨物的采購,不能取得合規的增值稅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金,應按收入全額繳納增值稅。
3、國內企業在境外上市支付境外審計費等是否繳納預提所得稅?
問:國內企業在境外上市,國內企業為境外上市公司的全資控股公司。國內企業所支付的境外審計費、律師費、以及外聘人員的工資等,通過國內企業匯給境外上市公司是否要繳納預提所得稅,是否可以在稅前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