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草案)》的意見
時間:2019-12-12 05:1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看了國家稅務總局的《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草案)》文件,該草案是對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稅(2009)59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之第七條的解釋配套文件,該草案第四條內容規定了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方法如下: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其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在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支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本人認為該草案中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有待于進一步討論修改。
一、該股權轉讓所得計算辦法將引發的問題
由于以上股權轉讓所得計算辦法完全和以前國稅發[1997]71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等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中的規定相反(國稅發[1997]71號的規定: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因此本人認為該草案中的股權轉讓所得計算辦法將引發以下問題。
1、該草案中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方法有可能造成重復征稅
舉例(單位人民幣元):2006年6月30日境外A公司在中國境內出資100萬設立甲公司,長沙工商代辦,A公司占甲公司100%股權;2007年12月31日甲公司凈資產項目如下:注冊資本100萬元,未分配利潤50萬元;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凈資產項目如下:注冊資本10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2006年6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一直未向股東A公司分配利潤;2009年1月1日,A公司將甲公司100%的股權以200萬元轉讓價轉給境外B公司(轉讓留存收益權)。
按該草案規定計算:境外 A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為200-100=100萬元;應納稅稅額100*10%=10萬元。如果2009年1月31日,甲公司向B公司將2006年6月30日至2008年12月31日形成的未分配利潤進行分配,支付股利100萬元,按企業所得稅法及財稅[2008]第001號文件的規定,B公司應納稅稅額為(100-50)*10%=5萬元。這樣對于甲公司2008年形成的未分配利潤50萬元就在A公司與B公司二者之間形成重復征稅。
2、文件在執行時間上有違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財稅(2009)59號文發布時間為2009年4月30日,而執行時間為2008年1月1日,而草案至今并未發布,如果草案正式發布后也將執行時間定為2008年1月1日,以上文件從執行時間的邏輯關系上約束在前的行為不僅違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則,也有違納稅人的預測可能性。
3、可能有違企業所得稅的“納稅必要資金原則”
納稅必要資金原則就是在沒有納稅必要資金的情況下,可允許企業將資產(注:應該含股權,財稅(2009)59號文中也充分體現了該原則)轉讓所得遞延,直至該資產被最終處置時才確認該所得的實現。由于目前很多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幾乎不會涉及資金的支付,所以如果對這種轉讓征收所得稅不僅會造成重復征稅,也將有違“納稅必要資金原則。
4、留存收益不得在股權轉讓價中扣除的規定將可能形同虛設
草案中規定: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的金額,不得在股權轉讓價中扣除。其實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上看,該條款中這部分內容將形同虛設,因為轉讓人知道不能扣除將造成重復征稅,其就會在轉讓之前將留存收益先進行分配或增資,這樣剩余部分也就只有原始投資成本。
二、本人的建議
1、如果原股東不轉讓留存收益權時,股權轉讓價不包括股東留存收益權,此情況下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的差額,并將留存收益權明確為投資收益,在原股東取得投資收益時征收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發[1997]71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合并、分立、股權重組等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此文已作廢)對計稅轉讓收益作了解釋,“股權轉讓收益或損失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的,股權轉讓人隨轉讓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以不超過被持股企業賬面的分屬為股權轉讓人的實有金額為限),屬于該股權轉讓人的投資收益額,不計為股權轉讓價。股權成本是指股東(投資者)投資入股時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收購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在該文件中就明確了計稅轉讓價格中不包括被持股企業的未分配利潤及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東留存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