砂土、石料的增值稅政策及征收管理制度沿革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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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砂土、石料增值稅政策及征收管理制度沿革:
砂土、石料的增值稅征收品目為“非金屬礦采選產品”。這種貨物的增值稅政策及具體的征收管理規定自1994年以來調整頗多,具體沿革如下:
(一)據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增值稅征收品目為“非金屬礦采選產品”的砂土、石料增值稅稅率為17%,征稅率為6%。
(二)財稅[1994]004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干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就砂土、石料的增值稅政策及征管制度明確了以下幾點:
1、一般納稅人生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其自己開具專用發票。生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一般納稅人,也可不按簡易辦法而按有關對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所選擇的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至少3年內不得變更。
2、按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額的砂土、石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除生產砂土、石料外還生產其他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且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砂土、石料應納稅額的,長沙公司注銷,如果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 當月 當月按簡易辦法計稅的貨物銷售額
抵扣進項=全部進項×───────────────
稅額 稅額 當月全部銷售額
生產砂土、石料的一般納稅人,如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額,應在專用發票的“單價”、“金額”欄填寫不含其本身應納稅額的金額,在“稅率”欄填寫征收率6%,在“稅額”欄填寫其本身應納的稅額。此種專用發票可以作為扣稅憑證。
3、以上自1994年5月1日起執行。
(三)2008年底,國家對增值稅政策作出重大調整,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增值稅增收率降為3%;財稅[2008]17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屬礦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規定:自2009年1月1日,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3%恢復到17%。也即是說,砂土、石料從2009年1月1日執行17%的增值稅適用稅率,其征收率為3%。
(四)2009年1月19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對砂土、石料增值稅具體征管制度作出規定,即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的砂土、石料,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另外,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二、砂土、石料增值稅政策及征管制度的總結:
1、2009年1月1日之前,砂土、石料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3%、征收率為6%;2009年1月1日之后,砂土、石料增值稅適用稅率為17%、征收率為3%。
2、對生產砂土、石料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9年1月1日前后,執行的政策一致,即一般納稅人生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按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由其自己開具專用發票。生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的一般納稅人, 也可不按簡易辦法而按有關對一般納稅人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建筑用和生產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所選擇的計算繳納增值稅的辦法至少3年內不得變更。按簡易辦法計算增值稅額的砂土、石料,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般納稅人除生產砂土、石料外還生產其他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并且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砂土、石料應納稅額的,如果無法準確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 當月 當月按簡易辦法計稅的貨物銷售額
抵扣進項=全部進項×───────────────
稅額 稅額 當月全部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