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業務增值稅應稅淺析
時間:2019-09-06 00: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根據保理業務一般定義,保理是指從他人手中以較低的價格購買債權并通過收回債權而獲利的經濟活動。我國業務實務中,一般將保理業務區分為銀行保理和商業保理。
1、銀行保理
2014年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公布的《商業銀行保理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中稱“保理業務是以債權人轉讓其應收賬款為前提,集應收賬款催收、管理、壞賬擔保及融資于一體的綜合性金融服務。債權人將其應收賬款轉讓給商業銀行,由商業銀行向其提供下列服務中至少一項的,即為保理業務:
(1)應收賬款催收:商業銀行根據應收賬款賬期,主動或應債權人要求,采取電話、函件、上門等方式或運用法律手段等對債務人進行催收。
(2)應收賬款管理:商業銀行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關于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逾期賬款情況、對賬單等財務和統計報表,協助其進行應收賬款管理。
(3)壞賬擔保:商業銀行與債權人簽訂保理協議后,為債務人核定信用額度,并在核準額度內,對債權人無商業糾紛的應收賬款,提供約定的付款擔保。
(4)保理融資:以應收賬款合法、有效轉讓為前提的銀行融資服務。
以應收賬款為質押的貸款,不屬于保理業務范圍。”
2、商業保理
2012年《商務部關于商業保理試點有關工作的通知》(商資函[2012]419號)中規定:商業保理試點的內容為“設立商業保理公司,為企業提供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應收賬管理與催收、信用風險擔保等服務。”
中國服務貿易協會商業保理專業委員會(簡稱CFEC)在2013年3月發布《中國商業保理行業研究報告2012》,其中對保理的描述為,“保理是指保理商(銀行或商業保理公司)以受讓企業因銷售貨物或提供服務所產生的應收賬款為前提,所提供的貿易融資、銷售分戶賬管理、應收賬款催收、信用風險控制與壞賬擔保等服務功能的綜合性信用服務,它可以廣泛滲透到企業業務運作、財務運作等各方面。只要有貿易和賒銷,保理就可以存在,它適用于各種類型的企業。”
同時,根據風險的轉移情況,又可以分為附追索權的保理和不附追索權的保理。由于風險過大,我國銀行一般不開展無追索權的保理業務。
根據目前我國增值稅系列文件,根據以上業務關系,可以大體將保理業務各分類增值稅應稅范圍劃分如下:
1、銀行保理,貸款或者收費金融服務。以融資為主要業務內容,則符合增值稅貸款定義,按照6%納稅,不可開具專用發票。以催收、管理等為主要業務內容,符合直接收費金融服務,按照6%納稅,長沙公司注冊,可以開具專用發票。
2、商業保理,貸款或者收費金融服務。附追索權的業務,與上述銀行一致不再累述。不符追索權的保理業務,屬于應收債權的轉讓,應收債權客觀上流通性較差,并不具備金融商品的特征要素,但在實際稅收管理中,因財稅[2016]36號的不完全列舉,此類業務可能存在爭議,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需要差額納稅;筆者認為,其并不具備金融商品特征,不屬于金融商品的轉讓,不應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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