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案例學習
時間:2019-09-06 00:4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19年1月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標準由月銷售額3萬元提高到10萬元。1月19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1月20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以下簡稱4號公告),就若干征管問題進行了明確。我們一起來看一看4號公告明確了哪些內容,和過去相比都有哪些不同。
一、概念比較
新: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舊: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可分別享受小微企業暫免征收增值稅優惠政策。
比較:上調免稅標準至10萬元,取消分別享受。
二、關于月(季)銷售額的執行口徑
新:明確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1: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例2:B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舊: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分別核算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即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分別核算,分別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比較:過去分別判斷,現在合并計算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同時,小規模納稅人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仍未超10萬,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三、有關銷售不動產
新:(一)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
1.如果某個體工商戶選擇按月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超過月銷售額10萬元免稅標準,則仍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2.如果該個體工商戶選擇按季納稅,銷售不動產銷售額未超過季度銷售額30萬元的免稅標準,則無需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4號公告明確小規模納稅人中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銷售不動產,應按其納稅期、公告第六條以及其他現行政策規定確定是否預繳增值稅。
例3:C個體戶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全部為銷售不動產銷售額)。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3月銷售額12萬元超過免稅標準,應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
但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
3.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4號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鏈接:關于發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
舊:未明確規定,一般理解為銷售不動產不在免征增值稅范圍內。
比較:以前未明確規定,一般是理解為銷售不動產不在免征增值稅范圍內。4號公告明確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
(二)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4號公告明確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鏈接:財稅[2016]36號附件3(過渡政策)第五條
四、有關出租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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