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時間:2019-12-12 14:4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的問題頗受納稅人關注。經研究,筆者認為應從納稅主體的角度來判斷是否需要繳稅。
如果是依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個人”,不需繳稅。該細則第三十五條對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部分免稅項目的范圍,限定如下:第一款第(七)項所稱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是指其他個人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在判斷“其他個人”的范圍時,我認為實施細則規定的應是“非增值稅納稅人”。理由是,財政部及國家稅務總局2009年頒布的有關規章明確,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貨要計繳增值稅,而暫行條例規定的免稅項目規定的效力要高于規章,綜合考量判斷只能是非增值稅納稅人才可適用暫行條例免稅。
如果是依財稅[2008]170號文件規定的一般納稅人,要區分是該固定資產是否進行了進項稅額的抵扣,再判斷是否按優惠稅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