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收取的促銷費繳納流轉稅的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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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甲商場決定舉行服裝促銷活動,并向其29家服裝供貨方發出要約,要約明確,促銷活動發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進場費、廣告促銷費、展示費、管理費及折扣折讓等,由所有參與促銷活動的單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合理分攤。此次活動共有18家服裝供貨方應邀參加。促銷活動結束,共發生促銷費用23萬元。根據當初要約中確定的分攤方法,商場將其中的21.6萬元在18家供貨方之間分別進行了分攤,自己也負擔了1.4萬元。對商場向供貨方分攤并收取的21.6萬元促銷費用,在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處理時,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按照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即“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甲商場為各服裝供貨方提供了廣告、展示、組織及管理等服務,所以,對分攤收取的促銷費用應該按照該文件規定征收營業稅。
另一種意見認為,應該按照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即“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持這種意見的人認為,甲商場向各供貨方收取的促銷費用與各供貨方所銷售商品的銷售額掛鉤,即與銷售額呈同增同減的變化,所以,對分攤收取的促銷費用應該按照該文件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從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可以看出,判斷商業企業從供貨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如何繳納流轉稅有兩個標準:一是看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二是看商業企業是否向供貨方提供了一定的勞務。如果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了一定的勞務,則應該征收營業稅,否則應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結合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兩種觀點的焦點就在于第一個標準,即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什么是“必然聯系”?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做了解釋,即“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那么,上述案例中,有這種必然聯系嗎?持第二種意見的人就認為,甲商場向各供貨方分攤收取的促銷費用與各供貨方所銷售商品的銷售額成正比,即存在與銷售額掛鉤的必然聯系。
為此,有必要認識此次促銷費用形成和分攤的過程。商場首先要根據促銷活動的時間長短、方式方法、規模大小等情況對活動費用進行預算,并在發出活動要約時告知各供貨方需分攤的預算費用(注意,不是所有要約供貨方都會應邀參加)。活動結束后,不僅要根據費用的實際發生額,而且還要根據各供貨方銷售額的高低以及愿意承擔費用額的多少等情況對各自承擔的費用作適當調整。
從費用發生的內容來看,主要有媒體廣告費、活動組織費、模特表演費、折扣折讓費、禮品獎品費等。商場在要約中需事先明確對各種不同性質費用的分攤方法和分攤比例,如廣告費、表演費、獎品費由商場承擔大部分,組織費、折扣折讓費、禮品費等由各供貨方按照銷售額的大小分攤等。在具體計算分攤的費用額時,一般有如下規律:即每個參與活動的單位,不管其營業額的高低,基本上都要先分攤一定的基數費用(往往商場自己承擔大多數基數費用),但基數費用額較小,主要是一些廣告費、組織費、表演費、抽獎費等。也有極少數品牌檔次很高的精品供貨方不同意分攤,在商場為吸引顧客希望有高檔商品參與促銷的情況下,不得不認可此類較牛的供貨方不分攤任何費用。對其他品牌的供貨方(也包括商場自己),除了分攤一定的基數費用外,還要分攤剩余費用,為了公平合理起見,這時分攤費用的原則只能以各參與單位展區位置的優劣、面積的大小以及各自銷售額的大小為依據,但銷售額往往是主要依據,由于這部分費用額較大,而基數費用很小,分攤后自然就出現了銷售額越大,分攤越多的現象,從而形成費用分攤額與銷售額掛鉤的感覺。但實際上,對各供貨方費用的分攤完全是一個協商、談判、攤派和討價還價的結果,沒有對哪一家供貨方計算的分攤費用不考慮其他因素而僅考慮與銷售量、銷售額掛鉤,或者僅是按照一個確定的比例和銷售額計算出來的,銷售額僅是影響分攤費用高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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