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際便函[2009]103號 境外機構為境內企業提供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
時間:2019-12-12 23:18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針對少數境外機構(非居民企業)通過派遣人員為境內企業提供管理或技術服務,對取得的所得未按規定履行所得稅申報納稅義務的情況,為了防范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收入流失,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專門發布際便函[2009]103號要求各地就此開展一次專項調查。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特地發布了京國際便函[2009]013號對此進行了部署,要求轄區內國稅機關在8月15日前完成此項調查。上海、天津等地也紛紛響應。
長期為跨國公司提供納稅服務的張學斌博士指出,本次調查對象主要是通過以下業務模式取得我國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境外機構與境內企業簽訂派駐協議或其他相關協議,派遣人員到境內企業擔任高層領導、技術人員和其他職位,境內企業向境外機構支付派遣費、員工工資薪金或其他相關費用。
據了解,本次調查的對象以制造業和服務業為主,對汽車制造企業應逐一開展調查。境內企業應針對存在的上述對外支付項目,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號令《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履行合同備案和申報納稅義務。如沒有履行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將約談境內企業和境外機構相關人員,長沙工商稅務,要求其提供相關協議或合同正本復印件,了解派遣人員的姓名、護照號碼、出入境時間、任職部門、從事的業務及生活條件,以及境內企業實際向境外機構支付情況和納稅情況。有關文本如為中文以外文字的,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附送中文文本。
思威瑞特聯合(北京)財稅咨詢有限公司業務執行總監王駿對有關企業做出提醒,境外機構派員為我國企業提供服務,稅務機關在調查中發現非居民企業沒有履行所得稅納稅義務的,應按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稅務總局19號令規定,及時補征稅款、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在征收企業所得稅時,非居民企業應據實申報,如非居民企業不能提供準確的成本費用、賬冊和憑證等,則主管稅務機關可采取核定利潤率的方式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