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發[2009]79號: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五大變化
時間:2019-12-13 10: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解讀國稅發[2009]79號:
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五大變化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新的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結合了近年來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經驗,符合了兩稅合并的實際情況,與原內外資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已失效、國稅發[2003]12號已失效和國稅發[2003]13號已失效)相比,新辦法具有以下幾個明顯變化:
一、明確了匯算清繳的范圍。一是規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適用于所有居民企業;二是將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也納入了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范圍。
二、統一了匯算清繳的期限。新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按新辦法執行;新辦法規定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匯算清繳。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或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在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
三、增加了納稅人報送資料的內容。新辦法除原內資企業要求報送的材料外,還增加了納稅人報送資料:對于存在總分支機構的,應一并提供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對于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長沙公司注銷,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對于存在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原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辦法中要求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匯算清繳時提供年度財務決算報表和中國注冊會計師的查帳報告,新辦法將這兩項附報資料取消了,減輕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負擔。
四、增加了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按照規定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五、提出了稅務機關工作安排和主動服務的要求。辦法要求各級稅務機關要結合當地實際,對每一納稅年度的匯算清繳工作進行統一安排和組織部署,稅務機關內部各職能部門應充分協調和配合,共同做好匯算清繳的管理工作;辦法要求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如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積極開展納稅輔導,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同時要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表、證、單、書;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