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個人年終獎適用政策探討
時間:2019-09-06 04: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還有半個月就要過年了,大家眼看著就能領到自己的年終獎了,可某跨國公司的財務經理小張卻犯了愁,找到趙老師來咨詢個稅問題。前幾天,趙老師在外籍個稅的專題咨詢群中提示了大家,164號文年終獎特殊算法政策只適用于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不能適用,需要把年終獎并入當月工資中按月計算個稅。這可急壞了小張,年終獎個稅大幅增加怎么向公司的外籍員工解釋?
前段時間,為了大家最關心的年終獎計稅方法問題,總局發布了財稅[2018]164號文,對過渡期的年終獎政策進行了明確: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由于政策強調了年終獎計算方法的適用主體是居民個人,也就是說只有居民個人取得了全年一次性獎金,才能選擇適用以上政策。對于外籍個人而言,其在境內居住的時間從2019年1月1日起計算,部分企業將在2019年的上半年向個人發放年終獎,由于外籍個人尚未構成居民個人,需要按照規定,將年終獎計入綜合所得,按月計算繳納個稅且不存在年度匯算清繳的情況,可能導致個人稅負的大幅上升。那么外籍個人在什么條件下能夠適用,如何進行銜接,這些問題值得我們進行探討。
一、外籍個人適用政策的條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外籍個人構成居民個人與按照居民個人征稅分別有對應的條件。
其一:《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即構成居民個人的條件是一個納稅年度內居住滿183天。
其二:《實施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六年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來源于中國境外且由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外籍個人按照居民個人進行征稅的標準是累計滿183的年度滿6年。
那么,對于以上兩個條件中,滿足哪一種之后,外籍個人能夠選擇適用年終獎政策?我們認為,由于164號文限定的適用主體為“居民個人”,那么在外籍個人居住滿183天時應當能夠適用,即使外籍個人還沒有按照居民個人進行全球所得征稅。此時外籍個人已經構成了居民個人,符合了政策規定的條件。
二、外籍個人構成居民個人后能否變更計稅方法
由于很多企業會在2019年上半年發放上一年度的獎金,根據我們前面的討論,2019年6月底之前發放給外籍個人的年終獎,將無法適用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如果外籍個人在2019年度居住滿183天,構成了居民個人,需要在第二年進行匯算清繳,前期發放的年終獎已經并入綜合所得按月繳納了個人所得稅,那么外籍個人還能否對年終獎的計算方法進行選擇?
就這個問題,我們觀察了解了自然人稅收管理系統扣繳客戶端,發現目前系統內并不能實現這個功能,如果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無法實現,今年上半年發放年終獎的外籍個人將可能面臨稅負大幅上升的問題,我們也期待總局給出相應的過渡和銜接政策,以及系統功能上操作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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