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普惠性增值稅減免政策解析
時間:2019-09-06 04: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地方稅三重好禮加三年有效期,帶著滿滿的誠意重磅來襲。今天我們一起來拆封第一個禮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優惠。
一、免稅銷售額確定可謂“雙喜臨門”
(一)按月納稅的,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長沙工商稅務,免征增值稅。
(二)銷售額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
(三)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的,以差額后的銷售額計算確定免稅銷售額。
舉例: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當月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二、不動產銷售可剔除也算“禮上加禮”
雖然在4號公告的第一條明確,免稅銷售額包含不動產銷售額,但是,如果當期合計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時,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仍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仍然可享免稅優惠。
舉例: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2萬元。合計銷售額為9(=4+3+2)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服務和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9萬元,可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
舉例:A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月銷售貨物4萬元,提供服務3萬元,銷售不動產10萬元。合計銷售額為17(=4+3+10)萬元,剔除銷售不動產后的銷售額為7(=4+3)萬元,因此,該納稅人銷售貨物和服務相對應的銷售額7萬元可以享受小規模納稅人免稅政策,銷售不動產10萬元應照章納稅。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其他個人偶然發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不在此次免稅政策調整范圍之內,還應當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實行按次納稅。并且繼續按照現行政策規定征免增值稅。比如,如果其他個人銷售住房滿2年符合免稅條件的,仍可繼續享受免稅;如不符合免稅條件,則應照章納稅。
三、納稅期限選擇真正“獨立自主”
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經營情況選擇實行按月納稅或按季納稅。
舉例: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5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則只有1月的5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為28萬元,未超過免稅標準,因此,28萬元全部能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季納稅。
舉例:某小規模納稅人2019年1-3月的銷售額分別是8萬元、11萬元和12萬元,如果按月納稅,1月份的8萬元能夠享受免稅,如果按季納稅,由于該季度銷售額31萬元已超過免稅標準,因此,31萬元均無法享受免稅。在這種情況下,小規模納稅人更愿意實行按月納稅。
四、一般納稅人轉登記“事不過三”
轉登記日前連續12個月(以1個月為1個納稅期)或者連續4個季度(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累計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的一般納稅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選擇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曾在2018年選擇過轉登記的納稅人,在2019年仍可選擇轉登記;但是,2019年選擇轉登記的,再次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再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
轉登記事項辦理盡可以“再一再二”,實在不能“再三再四”,原因是臣妾的征收系統和征管方式實在折騰不起。
曾經由一般納稅人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第1次轉登記),后累計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被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或者自愿申請重新登記為一般納稅人。然后又出現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的情況,還可以再次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第2次轉登記)。
但是如果第2次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后,又出現累計銷售額達到一般納稅人標準的,被強制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了,或者自愿申請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了,以后連續12個月或者4個季度累計銷售額不超過500萬元,就不能第三次申請轉登記為小規模納稅人了。
太折騰了!
五、無需預繳稅款還要“守住規矩”
(一)現行增值稅實施了若干預繳稅款的征管措施,比如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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