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61號:關注營業稅失效廢止文件及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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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新條例、新細則)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新舊法規的變化使得原來的一些規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日前,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依各自的權限相繼下發文件對原有文件進行清理,繼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3月4日下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文件后,2009年5月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文件,針對最新下發的財稅[2009]61號文件,企業應對影響較大的文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關注。
一、因新條例及細則有新的規定而廢止的文件或條款
1、關于娛樂業稅率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娛樂業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字[2001]7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調整營業稅稅率的娛樂業范圍的通知(財稅[2001]14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減臺球保齡球營業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4]97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青少年活動場所電子游戲廳有關所得稅和營業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21號)第二條
新規:根據新條例第二條規定,納稅人經營娛樂業具體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說明:新條例取消了原營業稅的稅目稅率表中的征收范圍,試行了15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文件是否還適用,有待總局再次發原文明確。關于娛樂業具體適用稅率的規定,根據新條例的規定已不再由財政部及總局發文明確,而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本條例規定的幅度內決定。
2、關于裝飾勞務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裝飾勞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14號)
新規:新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新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的下列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一)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
(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說明:新細則已對裝飾勞務做了除外規定,即對于裝飾勞務,無論是否為清包工的形式,其營業額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對裝飾勞務避免了重復征稅問題。
3、關于起征點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03]12號)
新規:根據新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條例第十條所稱營業稅起征點,是指納稅人營業額合計達到起征點。
營業稅起征點的適用范圍限于個人。
營業稅起征點的幅度規定如下:
?。ㄒ唬┌雌诩{稅的,為月營業額1000-5000元;
?。ǘ┌创渭{稅的,為每次(日)營業額100元。
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稅務局應當在規定的幅度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適用的起征點,并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說明: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208號)文件對營業稅起征點的規定上升為細則,營業額的幅度沒有變化,但關于起征點需注意的是,這里明確了營業額是指合計數,而不是單一稅目的營業額。并且關于起征點的規定僅限于個人,根據新細則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4、關于免稅規定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