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費涉稅政策解讀
時間:2019-12-15 07: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兩年來,由于企業財務制度的變化和《企業所得稅法》的實施,職工福利費的涉稅處理政策變動較大。
政策調整情況
自2007年開始,財政部先后下發了《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8]34號),對職工福利費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調整,要求2007年起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同時對于應付福利費賬面余額為赤字或結余的處理分別作出了具體規定。
此次政策的調整,主要是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逐步完善,企業正常的福利費開支與過去相比大幅下降,以前應付福利費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4%計提,許多企業的應付福利費出現了大量余額,而應付福利費的計提又有抵減企業所得稅的作用,大量的應付福利費余額形成了對職工的負債,與企業生產經營沒有直接關系,因此取消了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的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中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改變了之前《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按照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的規定,將預提扣除改為了據實扣除,在這一點上與會計規定保持了一致,只是在執行的時間上有差異。
稅務處理的過渡銜接
2007年度的企業職工福利費,仍按計稅工資總額的14%計算扣除,未實際使用的部分,應累計計入職工福利費余額。企業2008年以前按照規定計提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首先沖減上述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稅法規定扣除。仍有余額的,繼續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業2008年以前節余的職工福利費,已在稅前扣除,屬于職工權益,如果改變用途的,應調整增加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需注意的是,長沙工商代辦,稅收上認可的“職工福利費余額”與會計賬務中“職工福利費余額”并不一致,此外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稅前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并不一定等于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當年實際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要先沖減“職工福利費余額”。在2008年以前,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是“計算扣除”,并不需要以企業在會計處理中預提應付職工福利費為前提,也不需要實際使用,但對于“職工福利費余額”的使用必須是在規定的職工福利費開支范圍內。上述稅務處理的規定針對的僅是內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及獎勵基金余額。
職工福利費余額的確定
在職工福利費政策變動銜接中,2007年底稅收口徑的“職工福利費余額”確定至關重要,但這個余額的確定并不容易。在計算方法上,比較簡便易行的公式是:職工福利費余額=歷年來允許稅前扣除且已申報的職工福利費總額-歷年來實際發生職工福利費支出總額。
對于會計上提取的職工福利費大于稅前扣除限額,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要作納稅調增處理,在企業所得稅上理解為應當由企業的稅后利潤來承擔這部分費用。
當納稅人稅前實際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小于稅前可以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的情況時,基于納稅申報在稅收征管中的作用,當納稅人向稅務機關辦理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后,申報表及申報數據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如果稅務機關認為納稅人申報數據不實,應當通過必要的程序,首先對申報數據不實的情況進行認定,對納稅申報表的數據進行調整,然后依照調整后的數據進行計算。如果納稅人發現稅前實際扣除的職工福利費小于稅前可以扣除的職工福利費的情況時,可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查實認可后,對于以前年度多繳的稅款予以退還,在這種情況下才能按調整后的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計算職工福利費余額。
計算基數
職工福利費的計算基數——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屬于國有性質的企業,其工資、薪金,不得超過政府有關部門給予的限定數額;超過部分,不得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也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對于工資、薪金總額中不合理部分,不得作為計算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限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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