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財稅[2009]48號: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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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財稅[2009]48號:
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
2009年4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就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做出具體、明確規范。
一、幾個概念需要熟悉
1、保險準備金。準備金是指商業銀行庫存的現金和按比例存放在中央銀行的存款。保險準備金是指保險人為保證其如約履行保險賠償或給付義務,根據政府有關法律規定或業務特定需要,從保費收入或盈余中提取的與其所承擔的保險責任相對應的一定數量的基金。
2、保險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保險保障基金管理辦法》(保監會、財政部、人民銀行令2008年第2號)規定繳納形成的,在規定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單持有人、保單受讓公司或者處置保險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風險救助基金。
3、保費收入和業務收入。保費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業務收入是指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為購買相應的保險產品支付給保險公司的全部金額。
4、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與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兼具有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是指僅具有保險保障功能而不具有投資理財功能的財產保險業務。
5、有保證收益與無保證收益。有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提供固定收益或最低收益保障。無保證收益是指保險產品在投資收益方面不提供收益保證,投保人承擔全部投資風險。
二、幾個比例需要掌握
保險公司按下列規定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準予據實稅前扣除:1.非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財產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長沙公司注冊,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2.有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15%;無保證收益的人壽保險業務,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3.短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長期健康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15%。4.非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不得超過保費收入的0.8%;投資型意外傷害保險業務,有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8%,無保證收益的,不得超過業務收入的0.05%。
三、二個情形不能超標
保險公司繳納的保險保障基金出現下列情形將不得在稅前扣除:1.財產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6%的。2.人身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余額達到公司總資產1%的。
四、準予扣除項目及標準
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取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準予在稅前扣除。保險公司實際發生的各種保險賠款、給付,應首先沖抵按規定提取的準備金,不足沖抵部分,準予在當年稅前扣除。
同時需要注意,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最高不超過當期已經提出的保險賠款或者給付金額的100%提取;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按不超過當年實際賠款支出額的8%提取。
五、時間有嚴格限定
時間范圍限定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