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費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時間:2019-12-15 22:3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倉儲費是倉儲業為客戶提供倉儲勞務而收取的費用,倉儲業原本屬于營業稅的稅目范圍,收取的倉儲費理應繳納營業稅。而最近,國稅局稽查局的稅務干部卻要求我們企業將倉儲費作增值稅處理。請問,倉儲費究竟是繳增值稅還是營業稅?”近日,長沙工商稅務,某油氣田企業財務人員致電河南省南陽市國稅局12366納稅服務熱線進行咨詢。
征納紛爭,原因何在?12366咨詢員經過詳細詢問,了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原來,該油氣田企業日常生產需要儲備一定量的常用物資,于是與供貨商達成協議,由供貨商提前將貨物囤積在該油氣田企業的倉庫里,等到動用這些物資時,供貨商再開具發票,然后該油氣田企業支付貨款,并且按購進金額0.5%~1.5%的比例向供貨商收取倉儲費(企業從應付的貨款金額中扣收)。2007年至今,該油氣田企業共收取倉儲費2364447.43元。
對于向供貨商收取的這部分倉儲費,是應當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還是繳納營業稅,該油氣田企業財務人員研究了稅收政策后認為:
1.《營業稅暫行條例》的《營業稅稅目稅率表》規定,倉儲業屬于“服務業”稅目,收取的倉儲費應當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
2.該倉儲勞務的發生時間是在購買行為之前,而在購買行為之前,貨物的所有權屬于供貨商,這些倉儲費是對外提供倉儲服務而收取的服務費,不是購買貨物收取的返還款。同時,在倉儲勞務發生時,還不能確定是否一定會購買這些貨物,收取的倉儲費與購買貨物之間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收取的倉儲費,屬于單純對外提供倉儲服務取得的收入,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應當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
3.如果按照平銷返利行為,就要依據17%的稅率,計算沖減當期進項稅金401956.06元;而如果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有關“倉儲業”收取倉儲費的規定,依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營業稅118222.37元。兩者相比,繳納的營業稅比繳納增值稅要節省稅收支出283733.69元。
既然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可以對倉儲費計算繳納營業稅,還可以節稅,何樂而不為?于是,該油氣田企業財務人員就對收取的這些倉儲費,按照5%的稅率計算繳納了營業稅。
不曾想,國稅局稽查局的稅務干部在今年的納稅檢查中發現了這種情況,要求該油氣田企業對收取的倉儲費作增值稅進項稅轉出處理。
針對該油氣田企業收取倉儲費的業務,12366咨詢員查閱了有關稅收政策,作出了如下答復:
該油氣田企業提供的倉儲勞務不是一種單純的服務,存儲這些貨物具有特定的目的,即為將來的購買行為提前作準備。另外,倉儲業不屬于該油氣田企業的營業范圍,如果不是為了將來購買這些貨物,該油氣田企業是不會隨便提供這樣的倉儲服務的。因此,倉儲費與購買貨物之間具有一定的連帶關系。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對于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而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的情況,需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一是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費用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
二是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
但是,該企業是按購進金額的0.5%~1.5%的比例向供貨商收取倉儲費的,與銷售額有必然聯系,不滿足第一個條件。國稅發[2004]136號文件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同時,該文件第四條規定,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供貨方收取的各種收入的納稅處理,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該油氣田企業雖然不是商業企業,也適用該文件的規定。因此,該油氣田企業收取的倉儲費應當作增值稅方面的業務處理,計算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401956.06元。
咨詢員提醒納稅人,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倉儲業確實屬于營業稅稅目,單純的倉儲費也應當計算繳納營業稅。但是,該案例中的倉儲費屬于一種特殊情況,收取的倉儲費是按照購進貨物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的,它與購進的貨物發生了直接聯系。對于一些經營業務,稅收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的,應當依照這些特殊的規定執行,所以該油氣田企業收取的倉儲費,應當作增值稅方面的業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