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的變化分析
時間:2019-12-15 22:2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國稅發[2009]91號)的變化分析
1、新文件明確了征納雙方在清算時的責任和義務。
2、增加了稅務機關在清算前的前期管理內容。
3、清算條件和清算申報期限未變。
4、納稅人提供的清算資料中增加了“房地產開發項目清算說明”;增加了“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相應項目記賬憑證的,納稅人還應提供記賬憑證復印件。”條款。取消了“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與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的證明資料等”條款。和以前文件一樣,未強制要求必須提供稅務鑒證報告。
5、增加了“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本規程第六條進行項目管理時,對符合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情形的,長沙代理記賬,應當作出評估,并經分管領導批準,確定何時要求納稅人進行清算的時間。對確定暫不通知清算的,應繼續做好項目管理,每年作出評估,及時確定清算時間并通知納稅人辦理清算。”
6、新文件將清算審核分為“案頭審核”和“實地審核”,并做出了想關定義。
7、視同銷售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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