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非居民企業支付利息都要代扣所得稅嗎
時間:2019-12-16 09:4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與人民網舉辦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有獎知識競賽中,判斷題的第九十一題為,向非居民企業支付利息的居民企業一律應按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代扣代繳該非居民企業就該利息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某網友在參與此競賽活動中,感覺此題比較難解答,并為此來電詢問,同時,也有一些網友在學習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過程中,對此類問題也感到很困難。
上述問題主要包括源泉扣繳征稅方式、實行源泉扣繳征稅的收入范圍、扣繳義務人的認定、扣繳義務發生的時間認定及扣繳稅款的入庫及追繳等相關問題。就本例而言,這里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是稅收管轄權問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屬于非居民企業。就納稅義務而言,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一般只就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納稅。就利息、股息所得而言,非居民企業承擔著不同的納稅義務,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利息所得是指企業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貸款利息、債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在收入來源的確認上,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利息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
源泉扣繳是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沒有設立機構場所,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而從中國取得的應稅所得,其應納所得稅由支付人扣繳。這樣所得稅又稱為預提稅。在適用稅率的確定上,非居民企業在中國設有機構場所,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所得適用25%比例稅率。非居民企業在我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的來源于我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或者雖設有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該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并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同時還對特定項目的所得適用了免稅的規定。非居民企業的股息所得如何適用政策征免及在何種情形采用源泉扣繳,應區分以下幾種情形。
1.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息所得應按25%繳所得稅,由該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繳納。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2.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有機構、場所,從境外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利息、股息按25%繳所得稅,由該非居民企業自行申報繳納。
3.非居民企業在境內設有機構、場所,長沙公司注銷,但取得境內的利息、股息與其機構、場所無實際聯系減按10%繳預提稅,由支付人代扣代繳。
4.非居民企業在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取得來源于境內的利息、股息減按10%繳預提稅,由支付人代扣代繳。
通過上述分析可得出,競賽中的判斷題是錯誤的,源泉扣繳是企業所得稅的一種征收方式,是指以所得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在每次向納稅人支付有關所得款項時,代為扣繳稅款的做法,除源泉扣繳方式外,企業所得稅的征收還主要是以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為主。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這里的支付人,是指依照法律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理解支付人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將支付人定義為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個人。二是與非居民企業有業務往來的人不僅包括居民企業,還包括其他機構、團體甚至個人。三是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支付人不論在境內還是境外,不論是居民企業還是非居民企業,都必須履行扣繳義務。源泉扣繳規定適用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