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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渡期內外企購進國產設備退稅的政策解讀

時間:2019-12-16 11:1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過渡內外企購進國產設備退稅政策解讀

  自1999年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實行退稅政策以來,隨著引進外商投資環境的不斷變化,相應的政策也在不時的進行調整。特別是2009年增值稅轉型的開始,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是否政策依然成為了外商投資企業關注的焦點。對此,2008年12月份,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國家稅務總局相繼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8]12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三個文件進行了明確。

  一、停止設備退稅增設過渡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7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退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76號)文件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對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采購國產設備可全額退還國產設備增值稅的政策停止執行。”但是,為了確保政策調整的平穩過渡,財稅[2008]176號文件又規定增設6個月的退稅過渡期。即:對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取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購進列入《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設備,可按原規定繼續辦理退稅,其原規定分為兩種情況(見下文)。

  二、劃分過渡期內可退稅外企的類別

  為了更好地執行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退稅,《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有關政策的通知》(國稅發[2008]121號)文件將此項業務的辦理,以2006年7月1日為界限劃分了兩種情況,其不同之處是:

  一是執行政策不同。2006年7月1日之前是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171號)文件規定執行。而2006年7月1日之后至此項政策取消,是按《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規定執行。兩項政策的不同點在于,前文所述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及清單的審批部門是省外經貿委,而后文的審批部門否定了前文的審批部門改為了省發改委。

  二是國產設備享受退稅外企的范圍不同。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明確能夠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外企范圍,主要是指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和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從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生產的中外合作企業,不包括小規模外商投資企業在內。而國稅發[1999]171號文件明確能夠退稅的外企范圍,長沙代理記賬,主要包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并不包括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交通運輸、開發普通住宅的外商投資企業,這是它們的不同點。

  三是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投資項目不同。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明確屬于《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鼓勵類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以上兩個目錄簡稱鼓勵類外資目錄)的外商投資項目,采購的國產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對在《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范圍內的,不實行退稅政策。而國稅發[1999]171號[已失效]文件明確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在國內采購的設備享受增值稅退稅政策。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和《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采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首先,在可退稅項目的范圍上,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去掉了《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乙類),只規定鼓勵類投資項目。同時,又增加了《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內項目可退稅的范圍。其次,在不予退稅項目的范圍上,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去掉了《國內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只規定了列入《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內的項目不予退稅,這是兩項政策的不同點。

  因此,鑒于以上原因,國稅發[2008]121號文件將國產設備退稅進行了劃分,但是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過渡期內對于按國稅發[2006]111號文件執行,必須按財稅[2008]176號文件的規定,在2008年11月9日以前取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外商投資項目確認書》及2008年12月31日以前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并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含本日)購進列入《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清單》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設備,可按原規定繼續辦理退稅。而對于按國稅發[1999]171號[已失效]文件執行,必須按國稅發[2008]121號文件規定,在2009年2月28日前向企業所在地省國家稅務局提出申請,否則,逾期不再辦理。

  三、完善過渡期內退稅政策的實施

  為了完善原政策中存在的爭議問題,國稅發[2008]121號對此進行了明確。

  一是項目確認書的辦理。需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國產設備采購合同簽訂后三個月內,由項目業主單位按程序向發展改革部門提出申請。每個項目只能辦理一個項目確認書,設備清單原則上應與項目確認書同時出具。對于部分項目建設時間長、采購設備規模大,在辦理項目確認書時無法確定全部設備清單的項目,可以采取一次辦理項目確認書,分批確認項目清單的方式,但清單確認每年不得超過兩次。而在原規定中,對于項目確認書的辦理只表明了審批的部門,投資限額審批以及所提供的資料,在項目按規定核準并在采購國產設備清單確定以后,由項目業主單位在項目核準后一個月內按程序向省級發展改革委提出申請,國稅發[2008]121號文件將此改為了三個月。

  二是用于國產設備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國稅發[2008]121號文件規定,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后,應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而原規定是自購買設備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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