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組式股改對價遭遇稅收尷尬
時間:2019-12-16 12:5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ST博信(600083)董事長劉國真最不愿意看到的一幕發生了。3月20日,從四川成都遷回廣東東莞一年多的這家上市公司收到了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區地方稅務局第六稅務所的一份《稅務事項通知書》,要求在3月25日前補繳因注入資產、豁免債務而發生的企業所得稅2561.506萬元,而注入的資產及豁免的債務正是當年這家公司非流通股股東為股改所支付的對價。
稅務部門:注入資產視同捐贈
公告顯示,此次所涉所得稅項主要是因公司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注入公司的資產及債務豁免共計8025萬元被認定為接受捐贈收入和債務重組收益,進而被計繳33%企業所得稅。
在股改過程中,有一批上市公司如廣東博信那樣實施了重組式對價,但這種重組式對價卻因稅收政策的不明朗一直面臨著稅收爭議,而廣東博信成為了第一家面臨補繳這一稅金的上市公司。
據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包括廣東博信在內的這類上市公司已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請求確認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是屬于股票發行的延續和追加投資行為,應當視同非流通股東追加溢價認購股份以換取流通權,而非單方面的捐贈行為,相關資產不屬于捐贈收入,且不構成收入,不應計繳企業所得稅。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無償接受非流通股股東注入的貨幣資金或資產應視同捐贈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03年的相關通知,企業接受捐贈的貨幣性資產,須并入當期的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接受捐贈的非貨幣性資產,須按接受捐贈時資產的入賬價值確認捐贈收入,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005年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曾為股改對價制定了稅收優惠政策,但僅針對流通股東和非流通股東,上市公司接受注入的資產沒有明確在稅收優惠之列。不少上市公司希望將重組式對價也列入稅收優惠。由于沒有明確的政策來界定,股改中的重組式對價究竟算不算捐贈,也是目前上市公司與基層稅務部門爭執的關鍵所在。
中國證券報記者輾轉獲得一份上市公司向國家稅務總局的請示報告稱,非流通股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是支付對價的方式,長沙工商代辦,并非捐贈行為,流通股股東與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贈與關系;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的行為是一種追加投資行為,注入的資產不構成收入。
如何認定重組對價是關鍵
有法律界人士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捐贈是一種單向的財產轉移行為,接受捐贈的一方有權接受捐贈,也有權拒絕接受捐贈。但在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東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時,上市公司只能被動地接受注入資產,而沒有權利拒絕。這是兩者在民事法律行為性質方面的本質差別。而對于非流通股東而言,向上市公司注入資產的目的不是贈與,而是為換取股份流通權,并在財務上可能實現流通權收益,是一種投資行為,這也與一般法律意義上的捐贈者是完全不同的。
要求股權分置改革中的重組式對價繳納企業所得稅,也被認為不符合政策精神。據認為,中國證監會等五部委發布的《關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倡進行“重組式對價”,第11條特別指出,“對于績差公司,鼓勵以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作為對價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有上市公司人士指出,如果把非流通股股東作為對價向上市公司注入的資產認定為捐贈資產并要求計繳企業所得稅,上市公司要為“重組式對價”支付一筆不菲的稅金,重組式對價將成為股權分置改革中稅負最重的一種對價安排,這顯然與政策初衷和相關文件精神背道而馳,并將嚴重打擊非流通股東注入資產的積極性,非流通股東改變上市公司基本面、摘掉ST帽子的努力亦有可能因此付之東流。
理論界有觀點認為,解決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認定重組對價行為的實質,相應的會計和稅收問題就會迎刃而解。
有律師和會計師認為,注入資產或股權的行為,可以看成是非流通股東在補足原來初期投資成本與流通股股東的差異,本質上就是一種溢價認購的投資行為。理論界認為,投資行為并不涉及任何流轉稅和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也無需頒布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將重組對價視為捐贈而要求計繳企業所得稅,顯然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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