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重組稅務處理最優方案總結(四種類型)
時間:2019-09-22 07:2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一、以低于債務賬面價值的現金清償債務
以低于債務計稅成本償還債務,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與支付的現金金額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所得,計入企業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債務人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債務人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支付的現金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長沙工商稅務,其中,相關重組債務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案例
2015年2月10日,深廣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紅星公司,不含稅價格為100 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當年3月20日,紅星公司財務發生困難,無法按合同規定償還債務,經雙方協議,深廣公司同意減免紅星公司20 000元債務,余額用現金立即償清。假如深廣公司對該項債權計提了5 850元的壞賬準備。
解析:
根據以上條件,
債務人紅星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 應付賬款 117 000
貸:銀行存款 97 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20 000
債權人深廣公司 的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 97 000
壞賬準備 5 85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14 150
貸:應收賬款 117 000
那么,紅星公司作為債務人應繳納的債務重組利得所得稅為:
20000×25%=5000(元)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除企業改組或清算另有規定外,應當分解為轉讓相關非現金資產,然后按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兩項業務,確認相關資產的所得或損失。
如果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
1、對于債務人
債務人以非現金資產清償某項債務的,債務人應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利得,作為營業外收入,計入當期損益。
債務人在轉讓非現金資產的過程中發生的一些稅費,如資產評估費、運雜費等,直接計入轉讓資產損益。
2、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1)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說明支付的款項是含稅的)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和該非現金資產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2)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債務重組利得應為轉讓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與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差額。
3、對于債權人
■ 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作為營業外支出,計入當期損益,其中,相關重組債權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
■ 重組債權已經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上述差額沖減已計提的減值準備,沖減后仍有損失的,計入營業外支出;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對于增值稅應稅項目,
(1)如債權人不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增值稅進項稅額可以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
(2)如債權人向債務人另行支付增值稅,則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作為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處理。
案例:2015年1月1日,深廣公司銷售一批材料給紅星公司,含稅價格為105 000元。當年7月2日,紅星公司發生財務困難,無法按合同規定償還債務,經雙方協議,深廣公司同意紅星公司用產品抵償該應收賬款,該抵債產品公允價值為80000元,增值稅稅率為17%,產品成本為70000元。紅星公司為轉讓的產品計提了存貨跌價準備500元,深廣公司對該項債權計提了5 250元的壞賬準備。
解析:
根據以上條件,債務人紅星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應付賬款 105 000
貸: 主營業務收入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 6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11 4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69 500
存貨跌價準備 500
貸:庫存商品 70 000
債權人深廣公司的會計處理為:
借:庫存商品 80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3 600
壞賬準備 5 250
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 6 150
貸:應收賬款 105 000
該案例中,債務人紅星公司因為得到了11400元的債務重組利得,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為:
11400×25%=2850(元)
三、債務轉增資本(債轉股)
以債務轉增資本清償債務,應當分解為清償債務和進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
對于債務清償而言,債權人所取得的股權的公允價值就是債務清償的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