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項附加扣除重點解析:贍養老人
時間:2019-09-06 12:41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本次個稅改革首次確立了專項附加扣除制度,在進一步降低稅負的同時,也給納稅人帶來一些甜蜜的負擔——學習適用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個稅務系統自稅務總局以下,通過網絡、微信、現場宣傳、專題培訓等多種途徑進行了大力普及,可謂是全民言個稅、人人算扣除。
經研讀專項附加扣除有關文件,筆者逐一對各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有關重點進行了歸納分析,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順利地享受到國家釋放的減稅紅利。
四、贍養老人
(一)扣除范圍
贍養一位及以上被贍養人的贍養支出。
被贍養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對于被贍養人,文件限定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長沙公司注銷,納稅人基于倫理道德,對家庭其他長輩予以照顧,產生有關支出,不屬于專項附加扣除范圍。
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父母。筆者認為,雖然文件沒有明確,但被贍養人還應包括某些情況下,曾作為父母之外、長期穩定地擔任未成年人監護人的其他自然人。
撫育、贍養是我國婚姻法上確定非親生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重要判斷標準。稅務總局個稅問答中,在就“子女教育的扣除主體是誰”進行回答時,明確“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的,比照執行”。既然在子女教育上,承認了監護人與被監護未成年人的擬制父母子女關系,那么當被監護人長大、監護人變老,也應承認二者之間的贍養關系。
但因為監護關系的特殊性,監護人可能發生多次變更、甚至不是自然人而是某個組織或機構。所以筆者認為,僅以曾存在監護關系就將納稅人確定為可以享受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的主體,過于草率。但對于長期、穩定履行監護人義務至監護對象成年的,應承認其撫育、贍養關系,允許成年后的被監護人享受此項扣除。
(二)扣除期間
如果有若干位符合條件的被贍養人,只要其中一位年滿60周歲,當月即可開始扣除;扣除期間可持續至對最后一位被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三)扣除標準
區分獨生子女與非獨生子女,適用不同的標準。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子女。
1.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定額扣除。
稅務總局個稅問答明確,對于獨生子女家庭,父母離異后重新組建家庭,在新組建的兩個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沒有納稅人以外的其他子女進行贍養,則納稅人可以按照獨生子女標準享受每月2000元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
舉例:甲10歲,無兄弟姐妹,父母離異,甲隨父生活。父另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組家庭時,繼子已成年獨立生活,母未再生育子女。
《婚姻法》第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可知,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承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有權利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反之,繼子女不承擔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
上述案例中,父再婚后,又生一女,甲將與同父異母妹妹共同承擔對父及繼母的贍養義務,甲不為父的唯一贍養義務人;母再婚后未對繼子承擔撫養教育義務,繼子對其也不承擔贍養義務,甲為母的唯一贍養義務人,因此甲仍可適用獨生子女標準進行專項附加扣除。
2.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
分攤方式:
(1)贍養人均攤。
(2)贍養人約定分攤。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
(3)被贍養人指定分攤。須簽訂書面分攤協議。優先于約定分攤。
舉例:甲10歲,無兄弟姐妹,父母離異,甲隨父生活。父另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組家庭時,繼子6歲,母未再生育子女。
此種情況下,甲將與同父異母妹妹共同承擔對父及繼母的贍養義務,共同分攤每月2000元扣除額度,每月最多可分攤1000元;并與異父異母弟弟共同承擔對母的贍養義務,共同分攤每月2000元扣除額度,每月最多可分攤1000元。那么甲是否可以每月扣除贍養老人支出1000+1000=2000元呢?筆者認為,不是。甲應遵守文件有關非獨生子女“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的限制規定,不能簡單地將分攤額相加,按2000元的獨生子女標準計算專項附加扣除額。
稅務總局也以問答形式明確,除獨生子女父母再組家庭后對父母一方為唯一贍養義務人的情形外,納稅人不能按照獨生子女享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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