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商字[1988]277號 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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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商字[1988]277號 1988-01-01
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
為了保證國家信貸基金的完整,進一步促進專業銀行企業化經營,我們制定了《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按照試行,試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告我部,以便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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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國家專業銀行建立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證國家信貸基金完整,促進國家專業銀行加強對各項貸款的管理,提高貸款的經濟效益,減少貸款風險,準確核算損益,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呆帳準備金是按銀行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建立的專項補償基金,用以彌補銀行因本規定第三條各款所列原因造成的貸款壞帳損失。
第三條 國家專業銀行發放貸款實行有借有還的原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由于下列情況不能收回的貸款可列為呆帳。
(一)借款人和擔保人經依法宣告破產,進行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或宣告死亡,以其財產或遺產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或全部貸款,或者保險賠償清償后未能還清的貸款。
(四)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逾期貸款。
第四條 借款人或者借款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但因種種原因,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不得列作呆帳,各級專業銀行應積極負責追回。因銀行工作人員瀆職或其他違法行為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不得列作呆帳,除追究個人行政和經濟責任外,應在銀行的利潤留成中逐年沖銷。
第五條 呆帳準備金按各類貸款年初貸款余額的一定比例在年初分別按人民幣計算提取。各類貸款計提呆帳準備金的具體比例為:
(一)工業、商業、建筑企業的流動資金貸款為1‰;
(二)農業貸款、鄉鎮企業貸款、私營企業貸款和個體戶貸款為2‰。
(三)進出貿易貸款為1.5‰;
(四)外匯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技術改造貸款為2‰。
第六條 下列貸款不提取呆帳準備金:
(一)國家預算內安排的撥改貸;
(二)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主管部門委托的專項貸款;
(三)以各種財產(包括各種商品、有價證券)作抵押的貸款。
(四)金融機構之間的互相拆借貸款。
第七條 呆帳準備金提取和管理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地(市)分行(含縣支行)、的貸款和省分行、總行直接發放的貸款,長沙工商代辦,分別由地(市)分行、省分行和總行按本規定計提呆帳準備金。
(二)提取的呆帳準備金要專戶存儲。當年形成的貸款損失經過審查符合本規定第三條的,準予核銷。
(三)各類貸款呆帳準備金的最高累計帳面余額為本規定第五條所列比例提取的數額。年終結存的呆帳準備金,可以結轉下年繼續使用。下年初,各類貸款呆帳準備金余額不足或超過最高限額部分,可按照本規定第五條計算補提或沖減呆帳準備金。
(四)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銷的呆帳,應沖回呆帳準備金。
(五)提取的呆帳準備金在當年的“營業外支出”科目中專項列支。
第八條 呆帳損失的核銷,各級專業銀行必須嚴格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年形成的呆帳損失每筆不滿5萬元的,可以區別具體情況,由獨立核算的地(市)分行會同同級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審查批準核銷。并報上一級行備案。
(二)當年發生的呆帳損失每筆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會同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處審查批準核銷,并報各專業銀行總行備案。
(三)當年發生的呆帳損失每筆在10萬元以上的,由各專業銀行總行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和所在地區中央企業財政駐廠員機構的審查意見審查批準核銷,并報財政部備案。
(四)當年審批核銷的貸款損失在呆帳準備金中列支,要在決算中單獨列報。
(五)發生外匯貸款呆帳損失,經審查批準核銷后,再申請購買外匯額度。如果發生差價損失,可列入當年損益,在決算中單獨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