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總明確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
時間:2019-12-17 12:45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正式發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該通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對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了明確。中稅網提醒廣大納稅人注意,該通知只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個人。
1、個人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
例:某公司資產評估增值100萬元,全部按照比例分配給全體股東作為股本增量,其中自然人股東張三分配到其中的60%(60萬元),則張三所增加的公司資本應同時作為張三取得的紅利看待。這時對張三取得的紅利有兩種處理方法(為簡便起見,假定價外配稅也通過資本公積金開支):
一是價內扣稅,會計處理為:
借:資本公積金 60萬
貸:股本 48萬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48萬
二是價外現金配稅,會計處理為:
借:資本公積金 75萬
貸:股本 60萬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15萬
2、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比如,個人將擁有的原始購買價值為300萬元的設備,評估作價400萬元作為投資投入被投資企業,其增值的100萬元用作為個人的財產轉讓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實際工作中評估價值高于原始價值的可能性不是很大,對大多數自然人的影響不大。
3、對本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發生的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暫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所投資企業應將個人股東所投資的非貨幣資產的原始價值和增值情況、個人股東基礎信息等資料登記臺賬,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務機關應據此建立電子臺賬,加強后續管理,督促企業在股權轉讓、清算和投資收回時依法扣繳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意味著通知發布之前的非貨幣資產對外評估增殖得以獲得延遲納稅豁免,但是通知本身是2008年12月9日發布,地方稅務機關多在09年2月以后轉發,長沙公司注銷,真正公布于公眾視野也多在2月以后,通知發布之日到2月之間的一段期間如何處理,也應當明確。
4、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