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評估增值繳個稅需把握四個要點
時間:2019-12-16 10:4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5號),對資產評估增值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值得注意的是,該通知只適用于自然人,不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等其他個人。除此之外,筆者認為該通知在執行過程中,還需要特別把握住以下4點。
第一,看清企業資產評估增值后的去向。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征稅,未轉部分不可征稅。文件規定,個人(自然人,下同)股東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以企業資產評估增值轉增個人股本的部分,屬于企業對個人股東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在轉增個人股本時代扣代繳。比如,某自然人組建的股份公司資產評估增值200萬元,董事會決定拿出120萬元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給全體股東作為股本增量,那么作為扣繳義務人的股份公司只能就已轉增個人股本的120萬元分別扣繳個人所得稅,而不是就資產評估增值總量200萬元來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理清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的征免政策。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的可計入資本公積的貸項有4個內容:資本溢價、資產評估增值、捐贈資本和資本折算差額。按照我國財務制度規定,資本公積只能按照法定程序轉增資本。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第一條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于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此后,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轉制為城市合作銀行過程中個人股增值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發[1998]289號)中提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7]198號)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用資本公積金中的股本溢價來轉增個人股本,屬于不作為應稅所得部分??梢?,在實際工作中,要想處理好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的涉稅業務,一定要先理清轉增的個人股本的來龍去脈。
第三,劃清用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取得的個人所得的征免時間。非貨幣性資產,指貨幣性資產以外的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股權投資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股權投資以及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國稅發[2008]115號文規定,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取得股權的,對個人取得相應股權價值高于該資產原值的部分,屬于個人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被投資企業在個人取得股權時代扣代繳。對通知發布之前已經發生的個人以評估增值的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暫未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投資企業應將個人股東投資的非貨幣性資產的原始價值和增值情況、個人股東基礎信息等資料登記臺賬,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而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非貨幣性資產評估增值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319號)規定:“對個人將非貨幣性資產進行評估后投資于企業,其評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資取得企業股權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在投資收回、轉讓或清算股權時如有所得,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長沙代理記賬,其‘財產原值’為資產評估前的價值。”
第四,界清文件要求的非貨幣資產的原始價值標準。國稅發[2008]115號文件規定,個人不能提供完整、準確財產(資產)原值憑證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核定其財產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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