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究竟是指哪些企業
時間:2019-09-06 13:0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最先提出的小微企業概念,是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而現時的小微企業的概念已經發生了變化,以稅收領域為例,在近幾年出臺的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中,經常可以看到對“小微企業”的減免稅規定,但同時又分別以“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為適用對象。
在日常稅收征納實務中,很多財務人員以及稅務人員也經常把“小微企業”與“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這“三小納稅人”的概念混淆,有的以為“小微企業”就是“小型微利企業”的簡稱;也有的認為“小微企業”就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的統稱;對于“小微企業”與“小規模納稅人”也是常常混同。
筆者以往也曾有過誤區,經反復思考后以為,現時稅收領域的“小微企業”是一個泛指的集合概念,包括但不限于“小型、微型企業”、“小型微利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等特定納稅人,具體應以每項減免稅政策所規定的特指對象而論。
需要提示注意的是:在近幾年,國家相繼出臺和延續了對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包括營改增以前的營業稅)、印花稅的優惠政策,以及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對于如何理解和執行相關稅收減免政策,則需仔細領會相關政策文件對減免稅事項的措辭和具體規定,不能只看文件題目就貿然處事,出現“望題生義”的偏差。
同時,上述有具體減免稅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小規模納稅人”這“三小”納稅人概念的外延雖均有交織,但各自的內涵卻完全不同。
小型、微型企業的概念及優惠政策
“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概念并非源自稅收領域,本意是對企業規模的劃型。國家工信部、統計局、發改委、財政部2011年6月聯合出臺《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印發),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小型、微型企業”即指其中的兩類企業。同時,在劃型時還應考慮,《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1)已修訂為(GB/T4754-2017)。另,《金融業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各類金融業企業劃分為大、中、小、微四個規模類型。
財政部、稅務總局先后以《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和《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規定,自2014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財稅〔2017〕77號文件還規定,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上述融資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相關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即按《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中,資產總額和從業人員指標均以貸款發放(原擔保生效)時的實際狀態確定;營業收入指標以貸款發放(原擔保生效)前12個自然月的累計數確定,不滿12個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營業收入(年)=企業實際存續期間營業收入/企業實際存續月數×12。
小型微利企業的概念及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完整的表述應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該名詞來源于《企業所得稅法》,但并未對小型微利企業直接作出界定,而是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繼而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