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補助費不應放在福利費中支出
時間:2019-12-17 17:2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筆者認為,把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列入職工福利費開支的規定不妥。因為死人是喪事而不是福利,人人皆知。
什么是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3個月的工資;另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職工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企業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該條又規定,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
這樣看來,喪葬補助費、撫恤費歷來都是在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支付的。在“文革”期間,把勞動保險支出作為社會性支出,在企業的營業外支出中列支。1993年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改革時,將勞動保險支出作為企業的一項費用開支列支,1993年的《企業財務通則》第二十七條將“勞動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工業企業財務制度》第五十二條規定了職工福利費的開支范圍,“主要用于職工的醫藥費,醫護人員的工資、醫務經費,職工因工負傷赴外地就醫路費,職工生活困難補助,職工浴室、理發室、幼兒園、托兒所人員的工資,以及按照國家規定開支的其他職工福利支出”,其他行業財務制度也作了類似規定。《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也是把勞動保險費列入管理費用項下核算。《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對于勞動保險費采取直接列支的方法。通過分析政策的演變,可以看出,勞動保險費和職工福利費歷來都是有區別的,是分別核算的。
既然國稅函[2009]3號文件規定了喪葬補助費和撫恤費在職工福利費中開支,作為納稅人只能服從。但是,我們仍然建議,在法規制度上應當區分職工福利費和勞動保險費,不要把二者混為一談,我們建議把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在勞動保險項下列支。
此外,把職工的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交通補貼都在職工福利費開支,這樣規定也是不恰當的。北方職工冬季供暖費補貼是因冬季嚴寒而支付的一項地區性補貼,財政部早就有規定,在管理費用中核算。職工防暑降溫費屬于夏季為保護職工的身體健康而支付的一項勞動保護支出,應當在勞動保護費中列支。職工交通補貼是城市職工由于家庭住址與所在單位距離較遠需要乘坐交通工具上下班而給予的補助,屬于市內交通費,應當在差旅費項下核算。這些費用怎么可以擠占職工福利費呢?
還有,吃飯是人類生存的第一需要,企業設立職工食堂是為了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需要,不是福利待遇,職工食堂工作人員不是福利人員,而是服務人員,其費用也不應當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長沙公司注銷,這一規定可以參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規定。
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日常開支在職工福利費列支是對的,但是福利人員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歷來是在管理費中核算,由企業統一負擔,而不能擠占職工福利費。這樣理解也符合《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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