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內部憑證需交印花稅
時間:2019-12-18 14: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集團公司內部憑證需交印花稅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號)文件,對企業集團內部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印花稅問題做出明確規定。
文件規定,企業集團內部在經銷和調撥商品物資時使用的各種形式的憑證(表、證、單、書、卡等),既有作為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長沙公司注銷,又有代替合同使用的。對于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愿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系、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對于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