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給子公司員工發獎金,如何代扣個稅?
時間:2019-09-07 11:3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專家回復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第六條第(九)項規定,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個人取得的所得,難以界定應納稅所得項目的,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293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個人因在各行各業做出突出貢獻而從省級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取得的一次性獎勵收入,不論其獎金來源于何處,均不屬于稅法所規定的免稅范疇,應按“偶然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集團公司發放給集團內獨立法人單位的員工個人獎勵,個人取得的獎勵現金,按照“偶然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第二種情況:子公司的員工以前在集團公司工作,因工作調整轉到子公司工作。此時由集團公司對該員工在集團公司工作期間的業績予以獎勵,該員工取得原任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應當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可以采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算法,但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如果是2019年1月1日后發放的原任職單位的年終獎,應當按下面的文件規定執行:《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一、關于全年一次性獎金、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金延期兌現收入和任期獎勵的政策:
(一)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長沙代理記賬,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也可以選擇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并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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