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撥款購置節水設備不得抵免所得稅
時間:2019-12-19 00:2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8號)規定,企業自2008年1月l日起購置并實際使用列入《目錄》范圍內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可以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當年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
財稅[2008]48號文件同時明確,企業利用自籌資金和銀行貸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利用財政撥款購置專用設備的投資額,長沙工商稅務,不得抵免企業應納所得稅額。所以,公司用財政專款購置的這套專用設備即使符合《目錄》要求,也不能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