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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器設備”究竟為何物?

時間:2019-09-13 12:52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常說的“機器設備”究竟是指的什么東東?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明確中外合作辦學等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以下簡稱“42號公告”)第六條規定: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應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一般納稅人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納稅人對安裝運行后的機器設備提供的維護保養服務,按照“其他現代服務”繳納增值稅。

  對于該第六條中的“機器設備”究竟為何物,在多位同仁的解析文章中,都指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并發布的《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 50531-2009)》,意指以該標準對設備的劃分來作為42號公告第六條的“機器設備”的劃分標準。

  對于此,筆者在贊成的同時又有不同的看法。

  筆者理解,長沙代理記賬,《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 50531-2009)》僅是對建設工程計價時如何劃分設備與材料的規定,而42號公告第六條并非僅僅是對建筑企業涉及機器設備與安裝服務時如何征稅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到,“銷售(自產)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這句話,是包括了所有銷售機器設備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的行為,即所有一般納稅人均適用,而不僅只是建筑企業,很多生產企業自產自銷機器設備同時負責安裝,很多商業企業銷售外購的機器設備同時負責安裝,那么這些企業是按照何種標準來劃分機器設備與材料呢?

  如,某企業銷售成套的景觀亮化燈具同時負責安裝,如果按照《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 50531-2009)》的劃分,景觀亮化飾燈屬于電氣設備工程中的“材料”而非“設備”,但是成套的燈具(達到一定金額等要求)在另外一個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10)》中,則屬于“電氣設備”,那么,該企業銷售自產(外購)的成套景觀亮化燈具同時提供安裝服務,究竟是否可以按照42號公告第六條的兼營執行呢?

  在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頒布的國家標準《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 14885-2010)》中,分別有通用設備(包括:計算機設備及軟件;辦公設備;車輛;圖書檔案設備;機械設備;電氣設備;雷達、無線電和衛星導航設備;通信設備;廣播、電視、電影設備;儀器儀表;電子和通信測量儀器;計量標準器具及量具、衡器)、專用設備(包括探礦、采礦、選礦和造塊設備;石油天然氣開采專用設備工程機械紡織設備;醫療設備體育設備;娛樂設備等)的分類。

  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批準并發布的國家標準《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 50531-2009)》中,對設備(equipment)定義為:“經過加工制造,由多種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獨特結構,具有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容量及能量傳遞或轉換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成套裝置等”。同時規定了設備與材料的劃分原則“應根據其供貨范圍,特性等情況,以及本標準對設備、材料的定義分別確定,不應僅依據物品的品名而劃分”。還提出,將設備按生產和生活使用目的分為建筑設備、工藝設備以及工藝性主要材料。

  該標準又按通用設備安裝工程(包括機械設備工程,電氣設備工程,熱力設備工程,爐窯砌筑工程,靜置設備及工藝金屬結構制作工程,管道工程,電子信息工程,給排水及燃氣、采暖工程,通風空調工程,自動化控制儀表工程)與運輸和裝運(包括車輛及裝運設備、工業項目鐵路專用線)兩大類對設備、材料進行劃分分類。

  然,何謂“機器”、何謂“設備”?42號公告所稱“機器設備”究竟包括了哪些?是按《固定資產分類與代碼(GB/T14885-2010)》確認,還是按《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 50531-2009)確認,或者該兩個標準所劃分的設備都包括,或者還有這兩個標準所劃分的設備之外的貨物也屬于機器設備。更或許,稅收上的“機器設備”(包括以往的增值稅文件如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11號公告財稅〔2011〕100號文件以及諸多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文件中均有“機器設備”的提法)按稅收規定來執行。

  總之,這個答案,估計還得有個權威的解釋為好。否則,實務中稅企爭議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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