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國稅函[2008]985號 已獲高新認證企業 12月預繳可按優惠政策執行
時間:2019-12-19 02:06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日,為了及時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減輕企業負擔,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985號)局,就高新技術企業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各級稅務機關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的規定,及時按15%的稅率辦理稅款預繳。
二、經認定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的企業,2008年以來已按25%稅率預繳稅款的,可以就25%與15%稅率差計算的稅額,在2008年12月份預繳時抵繳應預繳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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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在12月1日,國家稅務總局頒布了《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將新稅法實施后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企業所得稅的各類減免稅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的相關規定辦理。
國稅發[2005]129號文件規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不一致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執行。
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實行審批管理的,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明確規定需要審批的內容。
對列入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的范圍、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自行研究確定,但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范圍內必須一致。
三、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進行一次性確認,長沙代理記賬,但每年必須對相關減免稅條件進行審核,對情況變化導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應停止享受減免稅政策。
四、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稅務部門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可進一步簡化手續,具體認定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研究確定。
五、對各類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稅務機關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方便納稅人,減少報送資料,簡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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