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中央財稅法規集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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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8年11月2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普通發票真偽鑒定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948號)。
《通知》明確,普通發票的真偽鑒定由鑒定受理稅務機關負責;受理稅務機關鑒定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定。在偽造、變造現場查獲的假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負責鑒定。
二、2008年11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 財稅[2008]149號)。
《通知》規定,此次公布的《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共分為種植業類、畜牧業類和漁業類三大門類,包括糧食初加工、林木產品初加工、園藝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葉初加工、藥物植物初加工、纖維植物初加工、熱帶及南亞熱帶作物初加工、畜禽類初加工、飼料類初加工、牧草類初加工、水生動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諸多農產品初加工種類。
三、2008年11月19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變更繳銷手續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929號)。
《批復》明確,企業在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的同時,辦理發票變更手續,并重新辦理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政審批手續。主管稅務機關向企業下達限期繳銷舊版發票的通知,在繳銷限期未滿之前舊版發票可繼續使用。具體繳銷限期,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用票情況確定。完成印有企業名稱發票的行政審批手續后,辦理企業印制新版發票和變更發票領購簿手續。
四、2008年11月18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收取鐵路專用線運費有關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8]926號)。
《批復》明確,根據現行稅收政策規定,淮北礦業(集團)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鐵路運輸處為煤業公司銷售煤炭提供的鐵路運輸勞務,不屬于增值稅的混合銷售行為,不征收增值稅。
五、2008年11月1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關于提高勞動密集型產品等商品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財稅[2008]144號)。
《通知》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將部分橡膠制品、林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9%;將部分模具、玻璃器皿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1%;將部分水產品的退稅率由5%提高到13%;將箱包、鞋、帽、傘、家具、寢具、燈具、鐘表等商品的退稅率由11%提高到13%;將部分化工產品、石材、有色金屬加工材等商品的退稅率分別由5%、9%提高到11%、13%;將部分機電產品的退稅率分別由9%提高到11%,11%提高到13%,13%提高到14%。
六、2008年11月13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關于調整出口關稅的通知》(稅委會[2008]36號)。
《通知》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調整征收出口關稅(包括暫定關稅和特別關稅)的產品范圍和稅率。取消部分產品的出口關稅或特別出口關稅,主要包括冷熱軋板材、帶材、鋼絲、大型型鋼、合金鋼材、焊管等鋼材產品;硝酸銨、硫酸銨等化工產品;玉米、雜糧及其制粉等糧食產品,共計102項產品。
七、2008年11月12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下發試點物流企業名單(第四批)的通知》(國稅函[2008]907號)。
《通知》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試點物流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208號)的有關規定,有184家物流企業可享受有關營業稅、貨物運輸業發票抵扣增值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八、2008年11月12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發布《關于印送第二批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不征收出口關稅產品清單的通知》(稅委會[2008]37號)。
《通知》規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對具有保稅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區、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珠澳跨境工業區(珠海園區)和中哈霍爾果斯國際邊境合作中心(中方配置區域)內的生產企業,從境內區外采購用于生產出口產品的磷酸二氫銨、氨氣和未鍛軋鋁合金等原材料,進區時不征收出口關稅。
九、2008年11月10日,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