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財稅法新聞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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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無原值憑證的虛擬貨幣交易暫按3%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于10月28日下發了《關于個人通過網絡買賣虛擬貨幣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8]818號),要求對個人通過網絡收購玩家的虛擬貨幣,加價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今天,在北京市地稅局舉行的前三季度稅收收入新聞發布會上,北京市地稅局個人所得稅處副處長史曉軍詳細解釋了具體征收事項。史曉軍表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818號文件的規定:個人銷售虛擬貨幣的財產原值為其收購網絡虛擬貨幣所支付的價款和相關稅費。對于個人不能提供有關財產原值憑證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財產原值。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對于個人取得的各項收入,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由扣繳義務人為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沒有的,應該由其個人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結合上述規定,在征管細則沒有出來之前,北京市地稅局暫按如下方案執行:一是對能夠提供財產原值的,在扣除交易環節的費用后,按照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二是對不能提供虛擬貨幣原則的,采取核定征收的辦法,暫按北京市“財產轉讓所得”中的“其他財產轉讓所得”,稅率為3%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廈門調整運輸業和服務業發票 19種票被取消或簡并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簡并發票種類,強化機打票使用,壓縮手填發票,推廣定額發票,解決信息采集”的原則,廈門市地方稅務局近日調整交通運輸業服務業發票種類式樣和適用范圍及管理規定(廈地稅發[2008]141號)。據悉,此次調整中,廈門地稅局對原有的18種交通運輸業和19種服務業普通發票進行簡并修訂,取消其中23種適用范圍窄,用量較少,不便印制與管理的發票,保留總局規定的14種發票,并參考各基層局和納稅人集中反映的意見建議,增設4種發票。其中,交通運輸業取消10種發票,保留8種發票,新增2種發票;服務業取消13種發票,保留6種發票,新增2種發票。簡并修訂后,我局管理的交通運輸業和服務業普通發票共計18種,比原來減少了19種。新增設的《廈門市交通運輸業通用發票》和《廈門市服務業通用發票》為電腦三聯式發票,采用中、英兩種文字印制,手寫無效。發票主要欄目設為“項目名稱”和“金額”,同時增設備注欄目,以適用企業經營活動的開展。新增設的《廈門市服務業定額發票》和《廈門市交通運輸業定額發票》為定額發票,一式三聯。版面設置為零十元、10元、20元、50元和100元。部分保留的發票在版面金額上有所調整。
3.四川耕地占用稅分四檔占用耕地不足1畝最高繳5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近日印發《四川省耕地占用稅實施辦法》(川府發[2008]27號), 要求四川省內納稅人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要按照本辦法規定征收耕地占用稅?!掇k法》明確,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耕地占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耕地或其他農用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以縣(市、區)為單位,耕地占用稅的稅額規定如下:一是人均耕地不超過1畝的地區(以縣級行政區域為單位,下同),每平方米為10元至50元;二是人均耕地超過1畝但不超過2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8元至40元; 三是人均耕地超過2畝但不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6元至30元; 四是人均耕地超過3畝的地區,每平方米為5元至25元。 此外,經濟技術開發區、經濟發達且人均耕地特別少的地區,適用稅額可以適當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50%。占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應當在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當地適用稅額的基礎上提高50%。
4.樓市相關行業反應冷熱兩重天 新政下發并沒起波瀾
根據財政部10月22日發布的公告,從11月1日起,對個人首次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稅稅率暫統一下調到1%;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對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地方政府可制定鼓勵住房消費的收費減免政策。1日,中國個人住房新政全面"落地",各地紛紛出招提振樓市人氣,但消費者觀望依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