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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增值的稅務處理

時間:2019-12-20 20:3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評估增值稅務處理


問題: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新購買的資產或資源進行評估,經評估其評估公允價值大于其實購成本是否可以以評估公允價值入賬,對其增值應如何處理?請問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按資產的評估價值入賬,對按評估價值入賬的情況下其評估增值額部分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
      資產評估增值一般是在產權轉移過程中發生的,貴單位自己評估只能是對企業資產增值有所了解,在不發生產權轉移時是沒有意義的。稅法對評估增值資產處理規定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長沙工商代辦,可按以下情況處理:
 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帳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相關文件: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
2、《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字[1998]50號
3、《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的通知》(財會字[1998]66號)
4、財政部《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財會函字[1999]2號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五十六條 企業的各項資產,包括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長期待攤費用、投資資產、存貨等,以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
       前款所稱歷史成本,是指企業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
       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按上述規定,貴公司的各項資產以取得該項資產時實際發生的支出即歷史成本為計稅基礎。其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原則上,以前根據原稅法做出的規定,均不得繼續執行。建議您今后密切關注中國稅網法規欄目新法規的發布。評估增值的稅務處理


問題: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對新購買的資產或資源進行評估,經評估其評估公允價值大于其實購成本是否可以以評估公允價值入賬,對其增值應如何處理?請問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按資產的評估價值入賬,對按評估價值入賬的情況下其評估增值額部分應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解答:
      資產評估增值一般是在產權轉移過程中發生的,貴單位自己評估只能是對企業資產增值有所了解,在不發生產權轉移時是沒有意義的。稅法對評估增值資產處理規定如下:
      一、2008年1月1日以前,可按以下情況處理:
 1、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凈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2、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凈收益或凈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按評估價調整了有關資產帳面價值并據此計提折舊或攤銷的,對已調整相關資產帳戶的評估增值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企業在辦理年度納稅申報時,應將有關計算資料一并附送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計算申報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按下述方法進行調整:
  (1)、據實逐年調整:企業因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每一納稅年度通過折舊、攤銷等方式實際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的數額,在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項目、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2)、綜合調整:對資產評估增值額不分資產項目,均額在以后年度納稅申報的成本、費用項目中予以調整,相應調增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調整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十年。
       以上調整方法的選用,由企業申請,報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調整辦法一經批準確定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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