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進出口稅收政策概括及要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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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終止反傾銷稅與征收反傾銷稅調整變化
征收反傾銷稅是進口國根據受到損害的國內生產經營單位的申訴,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對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在進口國進行銷售的、并對進口國生產相似產品的產業造成法定損害的外國產品,進行立案、調查和處理的過程和措施。近年來,在國際上國與國之間,為了本國的經濟利益利用傾銷與反傾銷的政策手段,爭奪經營市場的“拉鋸戰”從未間斷。同樣,我國產業也面臨著國外同類低價產品進入國內市場的沖擊,在與國外同類產品之間質量相當,競爭程度趨同的提前下,其價格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內企業的利益與發展, 國外產品的傾銷行為是國內產業所受實質損害的重要原因和直接原因。2008年以來,我國加大了反傾銷稅的征收力度與稅收調整,在進一步擴大資源、內需類等產品進口關稅下調的同時,利用反傾銷稅收政策,調節與適應國內產業發展的需求,盡量避免帶來的經濟負面影響。如:豆粕、花生粕等飼料進口稅率由目前的5%降至2%.而進口原產于日本觸媒株式會社的乙醇胺,按7.3%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一)終止反傾銷稅的調整變化
1、商務部2008 年第44 號公告,自2008年6月6日起,終止對原產于日本、比利時、德國、荷蘭和俄羅斯的進口己內酰胺征收反傾銷稅。
同時,終止對俄羅斯克麥羅沃氮開放式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的己內酰胺傾銷及傾銷幅度期中復審調查。
2、商務部2008 年第9 號公告,自2008年2月3日起,終止對原產于韓國的進口聚酯切片和滌綸短纖維征收反傾銷稅。
3、海關總署2008 年第43 號公告第3條,自2008年6月9日起,臺灣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此前已與商務部簽署了價格承諾協議。在價格承諾協議執行期間,自該公司進口的丙酮,長沙公司注銷,海關仍按現行規定征收關稅及進口環節增值稅,不再征收反傾銷稅;但如出現違反價格承諾協議或其他終止價格承諾協議的情況,海關按9.4%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二)開征反傾銷稅的調整變化
1、海關總署2008 年第43 號公告,自2008年6月9日起,對原產于日本、新加坡、韓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丙酮征收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2、海關總署2008 年第38 號公告,自2008年5月23日起,對以韓國TK化學株式會社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氨綸,海關按照2.86%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對以韓國東國貿易公司為原產廠商名稱申報進口的氨綸,海關按照“其他韓國公司”61.00%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對日本、新加坡、韓國、美國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照海關總署2006年第58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3、商務部2008 年第24 號和海關總署公告第28 號公告,自2008年4月25日起,將原產于英國道康寧有限公司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5.4%.
對原產于日本、美國、英國和德國的進口初級形態二甲基環體硅氧烷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2006年第3號公告、海關總署2006年第80號公告及海關總署2007年第76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4、商務部2008 年第19 號公告和海關總署2008 年第25 號公告,自2008年4月15日起,對申報進口原產于韓國株式會社OPTOMAGIC的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海關按照2.3%的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的進口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征收反傾銷稅的其他事項,仍按海關總署、質檢總局2004年第47號公告及海關總署2006年第80號公告的規定執行。
5、商務部2008 年第21 號公告,自2008年4月 9日起,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6、商務部2008 年第25 號公告, 2008年4月 9日,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7、海關總署2008 年第22 號公告,自2008年4月10日起,海關對申報進口原產于韓國、馬來西亞、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亞的進口丙烯酸酯,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2003年第24號公告和2005年第29號公告規定的產品范圍、稅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