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所得稅法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政策差異
時間:2019-12-21 09:27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在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相關政策方面存在諸多不同,值得稅務部門和企業關注。
不同的核算方法
過去,對內資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實行比例扣除的政策,對外資企業實行據實扣除的政策。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不同的扣除比例
過去,外資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允許據實扣除。而內資企業則享受不一樣的待遇,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的計算比較復雜。內資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相關政策如下:
(一)廣告費。
1.一般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
2.特殊規定。如對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自2005年度起,制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25%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費支出。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自1998年1月1日起,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等。
(二)業務宣傳費。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業務宣傳費,在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范圍內,可據實扣除。
新《企業所得稅法》打破了原有的不同行業、不同經濟性質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政策不統一的局面,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合并計算,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這項政策的調整使不同企業之間的競爭環境更加公平,在稅收征管中也更加容易操作。
不同的結轉方式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法對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實行不同的結轉方式,納稅人超過比例的廣告支出(除不允許扣除外)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而納稅人超過銷售(營業)收入5‰部分的業務宣傳費,以后年度不得扣除。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長沙公司注冊,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相同的計算基數
新舊企業所得稅法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計算基數都是銷售(營業)收入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