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上半年關稅政策調整四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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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免征硫磺進口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35號公告)經國務院批準,自2008年5月20日起,免征硫磺(稅則號列:25030000、28020000)進口環節增值稅。
2.《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10號公告):自2007年1月1日起(海關接受企業申報的日期),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露天礦用機械正鏟式挖掘機(標準斗容≥20m3)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附有清單)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具體操作程序按照現行有關先征后退規定辦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進口標準斗容≤60m3的正鏟式礦用挖掘機(稅號84305020)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2008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各海關不再受理上述挖掘機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3.《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有關執行問題的公告》(海關總署2008年第9號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海關接受企業的申報日期),對國內企業為開發、制造大型煤炭采掘設備而進口的部分關鍵零部件及原材料所繳納的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實行先征后退,操作程序按現行有關先征后退規定辦理。自2008年1月1日起,對新批準的內外資投資項目(以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日期為準)進口裝機功率≤2200千瓦的電牽引采煤機、單電機功率≤1000千瓦的刮板輸送機和刮板轉載機、卷筒直徑≤5.5米的提升機和所有規格的液壓支架、大型破碎站、固定式帶式輸送機,一律停止執行進口免稅政策。2008年1月1日前批準、項目單位2008年7月1日前海關受理的,進口符合原免稅條件的大型煤炭采掘設備可按有關規定執行。自2008年7月1日起,長沙工商稅務,各海關不再受理上述大型煤炭采掘設備的減免稅備案和審批申請。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自2008年4月1日起,外貿企業購進貨物后,需要將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手續,否則不予抵扣或退稅。外貿企業出口貨物未辦理過退稅或抵扣的,在規定期限截止之日的次日起30天內,向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進項稅額抵扣證明》,稅務機關根據情況進行審核合格后開具,外貿企業將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在取得《證明》的下一個征收期抵扣進項稅額。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應將外貿企業的納稅申報表與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轉來的《證明》進行人工比對,申報表數據小于或等于《證明》所列稅額的,予以抵扣,否則不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