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酒行業稅收政策
時間:2019-12-21 23: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985年以前糧食白酒的工商稅率定為60%,長沙代理記賬,個別地區規定交給商業部門收購的定為40%稅率,“三精一水”兌制的定為30%稅率。1985年將白酒的工商稅改為產品稅,稅率為50%,其中用議價糧釀制的減按30%稅率征收。同時,各省為維護酒類企業白酒的生產,由全額征稅改為扣包裝征稅,一般每噸糧食白酒扣除400元左右,優質酒扣得更多。
1992年稅收征管法頒布后,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集中的中央(國務院),1994年稅制改革以后,對白酒同時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消費稅稅率25%,增值稅稅率17%,實際稅負為8%左右,合計33%,大體與原議價糧白酒30%稅率相同,但不準扣除包裝費,對價外費用也開始征稅,糧食白酒凈增值稅、消費稅稅負實際要高于33%,但允許外購已稅白酒和酒精抵扣在上一生產環節已納的消費稅。
1995年10月18日,國稅發[1995]192號文件規定: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1998年3月4日,財稅[1998]45號文件和2006年5月16日頒布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從1998年1月1日起,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2001年5月11日,財稅[2001]84號文件規定:對糧食白酒、薯類白酒在原按25%、15%征收消費稅的同時再按實際銷售量每公斤(1000克)征收0.5元的定額消費稅,同時停止執行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酒和酒精生產的酒抵扣上一生產環節已納消費稅的政策。
2002年8月26日,國稅發[2002]109號文件提出了酒廠利用關聯企業關聯交易行為規避消費稅問題,要求各地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的計稅價格調整方法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計稅收入額,補繳消費稅。同時提出對“品牌使用費”征稅問題。
2002年,國家取消了對白酒上市公司先征后返18%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2006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規定:糧食白酒、薯類白酒的比例稅率統一調整為20%.糧食白酒降5%,薯類白酒提高5%.
1.國稅函[2009]380號加強白酒消費稅征收管理的通知
2.貨便函[2009]15號關于開展白酒產品消費稅有關情況調查的通知
3.貨便函[2009]111號采集白酒產品相關經濟指標的通知
4.打擊避稅行為國稅總局出臺白酒消費稅新規
5.解讀國稅函[2009]380號:白酒消費稅從嚴征收企業避稅通道被收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