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險一金”的個稅稅前扣除新規定
時間:2019-12-22 22:3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2006年6月27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文,對“三險一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口徑進一步做出明確界定和細化,同時對住房公積金的納稅起征點上調至12%進行了新的規定。與此文發布前的有關“三險一金”規定相比,新的“三險一金”個人所得稅前扣除規定具有如下特點:
一、對“三險一金”稅前扣除的政策口徑進一步做出明確界定和細化。
“三險一金”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政策規定,在新規定出臺前,稅法中均有體現,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養老保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44號)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失業保險費(金)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83號)對此也有規定。
財稅[2006]10號文對“三險一金”的扣除進一步做出明確界定和細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明確: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同時明確:“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二、對住房公積金的納稅起征點進行了新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通知強調,住房公積金的免稅比例上調至1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有利于防止某些利潤率較高的行業企業以繳存高額公積金的方式替代工資發放,從而規避個人所得稅的行為。
三、此規定有利于稅收征管和規范企事業單位財務和稅收行為。
財稅[2006]10號規定: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按照依法治稅的要求,嚴格執行本通知的各項規定。對于各地擅自提高上述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的,財政、稅務機關應予堅決糾正。同時,由于稅前扣除 “三險一金”的明確規定,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實際上已經超過1600元,據有關人士預測,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實際達到了2000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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