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所得稅管理差異表現
時間:2019-12-22 22: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由于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法的差異,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內資企業)與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外資企業)在企業所得稅計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主要表現在:
一、計算、征收、管理所得稅的稅法依據不同
內資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的規定對企業所得稅進行計算、征收、管理。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3號)等文件,計算、征收、管理所得稅的文件與內資相比,體系的系統性、規定的詳細性較差。
二、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預收款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差異
對于預售房地產所取得的預收款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內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主要差別是:外資企業規定對于預售收入預征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法對企業不按規定預繳稅款,沒有明確的強制規定措施;內資企業明確規定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按一定的方法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不是預征的概念。內外資企業規定的計稅毛利率概念和比率也完全不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明確規定:內資企業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后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同時,按開發項目的性質將開發產品區分為經濟適用房和非經濟適用房,并規定經濟適用房項目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經濟適用房項目按不同區域分別確定預售收入的預計計稅毛利率,其中,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于20%,地及地級市的城區和郊區不得低于15%,其他地區不得低于10%.外資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3號)中規定:
1、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預售房地產并取得預收款的,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可按預計利潤率或其他合理辦法計算預計應納稅所得額,并按季預征所得稅,待該項房地產產權轉移、銷售收入實現后,再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實際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稅額,長沙公司注冊,按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應退補稅額。
2、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主管稅務機關可按照本條第1款,制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預征所得稅的具體實施辦法及預計利潤率的確定方法,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河北省在《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河北省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冀國稅函「2006」7號)中對本省的預計利潤率明確規定:“企業預售房地產的,其所取得的預收款,預計利潤率幅度,設區市市區為8%—15%,縣(市)城區及以下地區為5%—10%.具體執行利潤率標準,由各設區市局根據當地房地產行業的經營利潤水平在幅度內確定,實際執行的預計利潤率報省國稅局備案。執行利潤率低于或高于所列利潤率幅度標準的,報省國稅局批準后執行。當期應納稅額按下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預售款收入X預計利潤率X適用稅率”。
三、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方面
在開發產品的完工標準方面,內外資稅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內資企業在國稅發[2006]31號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明確規定: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開發產品已完工:一是竣工證明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二是已開始投入使用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三是已取得了初始產權登記證明的開發產品(成本對象)。外資企業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所得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142號)中規定:“企業應以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工程項目合格證明之日,或者首筆房地產使用權交付之日,或者辦理首筆產權轉讓手續之日的較早者為房地產銷售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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