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效或廢止法規系列六:營業稅篇之融資租賃業務
時間:2019-12-23 06:04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廢止文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征收營業稅的通知》(國稅函[1995]656號)規定:“對經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批準的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開展的融資租賃業務,也按融資租賃征收營業稅。”
[有效文件]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經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批準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單位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包括殘值)減除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以上所稱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保險費和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
[解讀]
大家要注意,在財稅[2003]16號文下發后,長沙工商稅務,關于融資租賃業務的廢止文件實際上不止上面提到的國稅函[1995]656號。
財稅[2003]16號對于融資租賃業務的營業稅征稅問題在三個方面進行了明確:
一是融資租賃業務的審批部門。隨著中央國家機關的職能調整,對于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審批部門也發生變化,即中國人民銀行、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實際上在這一點上,16號文也部分失效了。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文,以前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的審批職能劃歸商務部,因此,目前對于融資租賃的審批機關是中國人民銀行和商務部;
第二就是提供融資租賃業務納稅人的計稅營業額的確定,這一點始終沒有變化。
第三就是在確定計稅營業稅中出租方承擔的出租貨物實際成本的確定上,16號文規定出租貨物的實際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擔的貨物的購入價、關稅、增值稅、消費稅、運雜費、保險費和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和人民幣借款利息)。問題的關鍵就在于貸款利息。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53中,任何利息費用包括外匯借款利息都不允許從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中扣除。隨后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號文中明確,境外外匯借款利息可以扣除,但人民幣借款利息還是不允許扣除的。財稅[2003]16號文則提出了貸款利息(包括外匯借款利息和人民幣借款利息)都允許扣除,且不論外匯借款是發生在境內還是境外。因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53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融資租賃業務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183也應該在廢止范圍內,大家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