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調整
時間:2019-12-23 11:1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1.提高了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項目的費用扣除額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于2007年12月29日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從2008年3月1日開始,工資、薪金所得,每月減除費用從1600元提高到2000元。建議企業在發放年終獎時可以考慮在2008年3月份發放2007年的年終獎,可以充分享受新稅法給廣大工薪階層帶來的實惠。
2.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政策調整國務院在2007年7月20日通過第502號令,自2007年8月15日起,對于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減按5%的比例稅率執行。而從1999年10月31日~2007年8月14日,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一是本次調整的只是對于個人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減按5%征稅,對于個人取得的企業債券利息以及個人向其他單位或個人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仍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二是執行時間的計算,凡是儲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才按5%的比例征收個人所得稅。三是在本次對于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稅率調整后,總局又下發文件對于外籍人員以及港澳臺居民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如何適用稅率的問題進行了明確,對于外籍人員在中國境內取得的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在征收個人所得稅時,不僅要適用國內的《個人所得稅法》,同時也要適用雙邊稅收協定,且稅收協定的效率要高于國內法。這樣,如果協定或安排規定的稅率低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我們就要執行協定稅率,如果協定或安排稅率高于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可以執行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稅率。對于和我國簽訂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和地區的協定稅率,總局在國稅函[2007]872號中用列表形式進行了明確,如果外籍人員或港澳臺居民要求享受稅收協定優惠稅率的,在程序上必須要提供《居民身份證明》,來證明他是協定國的居民才能享受協定待遇。
3.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的政策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早就明確,對于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事業和其他公益事業捐贈的部分,在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但是,對于公益性捐贈所得稅前扣除應如何管理,需要取得哪些合法有效憑證,捐贈主體必須符合哪些條件才能扣除,一直是針對具體問題具體下發文件,這就導致現實生活中有些納稅人確實進行了公益性捐贈,但由于主體、手續等各方面原因在申請扣除時和稅務機關發生爭議。因此,為進一步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在2007年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6號),明確了符合條件的捐贈主體的確認程序、納稅人在進行捐贈稅前扣除時的申報要求,進一步規范了對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的管理。
4.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今年,國家調整了對于民政福利企業的減免稅政策,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文,主要涉及的是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方式和條件的調整。對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并沒有任何變化,仍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和《實施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按照?。ú缓媱潌瘟惺校┤嗣裾幎ǖ臏p征幅度和期限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和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規范個人取得拍賣收入的個人所得稅管理為加強對于個人通過拍賣市場拍賣各種財產取得的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管理,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國稅發[2007]38號文。從文件規定來看,分為兩類:第一類是對于作者將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復印件拍賣取得的所得,在項目上按“特許權使用費”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類是對于個人拍賣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復印件外的其他財產,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扣除財產原值時須提供合法有效憑證,比如稅務機關監制的正式發票,境外交易單據等。考慮到很多情況下對于財產原值單據的提供上存在很多問題,文件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制定了核定征收的辦法,一般按轉讓收入額的3%征收率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對于拍賣品為經文物部門認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轉讓收入額的2%征收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文件規定了對于個人財產拍賣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長沙公司注冊,由拍賣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并按規定向拍賣單位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 上一篇:外商投資企業出口商品應征關稅的政策規定
- 下一篇:小型微利企業判定須滿足四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