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條例的政策變化及對內資企業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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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并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2007年12月6日,國務院令512號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上述法律及條例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施行前后,有關稅收政策有了較大變化。《企業所得稅法》及《條例》的施行,將給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有可能導致應納稅所得額或企業所得稅稅額減少的因素
(一)稅率有較大幅度下降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第二十八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納稅額,按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稅率為33%.為照顧眾多小型企業的實際困難,也參照世界上一些國家對小企業采用較低稅率征稅的優惠照顧辦法,稅法規定,對年應稅所得額在3萬元以下(含3萬元)的企業,按18%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企業,按27%的稅率征稅。
《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界定條件采取了較為寬松的標準。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依照上述標準,大多數中小企業將被界定為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的優惠稅率。
總體來講,因新的法律法規的實施,由于稅率的降低,大部分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將呈下降趨勢,有利于企業修養生息,增強發展后勁。
(二)明確了收入總額中的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三)部分費用稅前扣除標準有較大幅度提高
1、工資、薪金支出。《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條例》實施以前,稅收法規對工資、薪金支出的扣除規定如下:
(1)計稅工資制。全年計稅工資扣除限額=企業年任職及雇傭員工平均人數*人均月計稅工資限額*月數,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工資支出的稅前扣除限額調整為人均每月1600元。
(2)效益工資、薪金制。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薪金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薪金增長幅度在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薪金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額的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國有及國有控股和改組改制后的金融保險企業計稅工資,可以比照工效掛鉤的辦法,按照“兩個低于”原則,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核定。
(3)提成工資、薪金制。對飲食服務企業按國家規定提取的提成工資,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4)事業單位的工資、薪金制。事業單位凡執行國務院規定的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的,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長沙代理記賬,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的事業單位,應按照工效掛鉤辦法核定的工資標準在稅前扣除。
(5)軟件開發企業的工資、薪金。軟件開發企業實際發放的工資總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①省級科學技術部門審核批準的文件、證明;
②自行研制開發為滿足一定用戶需要而制作用于銷售的軟件,軟件產品的形式是記載有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的存儲介質(包括軟盤、硬件和光盤等);
③以軟件產品的開發生產為主營業務,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
④年銷售自產軟件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
⑤年軟件技術轉讓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比例達到50%以上(須經技術市場合同登記);
⑥年用于軟件技術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總收入的5%以上。
新的法律法規對工資、薪金支出作出統一,便于納稅人掌握,增加了部分納稅人工資、薪金的稅前扣除額。
2、公益性捐贈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暫行條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實行《企業所得稅法》以后,簡化了公益性捐贈支出的計算,提高了捐贈支出的標準,有利于提高納稅人捐贈的積極性,將促進社會的進一步和諧。
3、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支出
《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條例》實施以前,相關稅收法規對廣告費及業務宣傳費支出扣除標準規定如下:
(1)、廣告費支出。
①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糧食類白酒廣告費不得在稅前扣除。
② 自2001年1月1日起,對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和服裝生產企業(從2006年1月1日起)等特殊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③ 對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述扣除。超過5年的,按上述8%的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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