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福利
時間:2019-12-23 18:1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國家稅務總局舉辦的2018年第三季度稅收政策解讀視頻會》中解答如下:
單位組織員工體檢,并統一向體檢單位支付體檢費,體檢支出由單位統一核算,未發放到個人名下,長沙公司注銷,這類福利員工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總局解答: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對于任職受雇單位發給個人的福利,不論是現金還是實物,依法均應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對于集體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的福利,原則上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有些單位每個月直接給職工個人發放一定數額的伙食補貼,結余不退超支不補,這個屬于向個人量化的現金方式補貼;如果將補貼直接撥付給食堂,職工就餐支付較低餐費從而得到的伙食補貼,屬于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
有些單位給予職工旅游機會,給職工發放旅游補貼或者給職工報銷一定數額旅游費用,這個屬于向個人量化的現金方式補貼;如果單位組織職工集體旅游,由單位統一付費取得發票抬頭為公司名稱的發票,屬于未向個人量化的非現金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