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時準備合規同期資料
時間:2019-12-25 07:03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這段時間,各地稅務機關正陸續通過官網、官方微信等平臺發出通知,提醒達到規定門檻應準備同期資料的企業按規定準備同期資料。截至9月初,在天津市保稅區國稅局、北京市海淀區國稅局和江蘇省常州市國稅局等許多單位,不少企業已完成同期資料提交工作。
在此過程中,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提交的同期資料,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不合規的問題。本期,我們就來關注有關同期資料的那些事兒,厘清準備同期資料的注意事項,為企業準備一份合規的同期資料提供一些借鑒。
1未雨綢繆,規避三種常見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在《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基礎上,對企業遞交同期資料的相關事項進行了補充與完善,對納稅人和稅務機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天津市保稅區國稅局局長楊寶琪表示。
為此,今年初,天津市保稅區國稅局就召開同期資料宣講會,提前落實滿足條件企業進行同期資料準備工作的要求。6月30日,轄區內企業完成同期資料報送工作。
“在稅務機關持續不斷的宣傳輔導和審核管理下,企業在同期資料的報備上越來越規范,但是,依然存在一些共性的錯誤和疏漏,集中表現在如下三個方面。”楊寶琪說。
一是同期資料類型選取不準確。同期資料分為三種,分別是主體文檔、本地文檔和特殊事項文檔。企業只要滿足其中一種文檔的準備條件就需要準備該種同期資料。然而,實際操作中,企業因為對政策理解有偏差,很容易出現報送資料類型不準確的狀況。比如,有的企業,雖然在整個價值鏈中承擔較為單一的功能風險,但由于關聯交易金額較大,已達到了報送主體文檔的條件,可是企業并未按要求修改同期資料的內容,仍報送了本地文檔。
二是同期資料內容不完整。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2號文件的規定,企業提交同期資料時,應全面、準確、完整地披露所在跨國企業集團的重要關聯交易信息,包括無形資產、地域特殊因素、價值貢獻因素和價值鏈分析等。這些內容須由公司管理高層出面與母公司及關聯企業協調溝通,由跨國集團通過全面的功能風險分析,對集團整體的供應鏈進行深入了解后才有可能作出適當描述,對僅承擔有限功能的中國企業而言很難獨立完成。現實之中,一些企業同期資料的編制和報送是企業財務部門獨立完成的,因而所提供的同期資料中,對集團公司相關信息的披露不夠詳細,無法對企業整體情況、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事項作出具體描述,無法提供企業集團在全球范圍內經營的全貌;有的對行業、產業變動信息更新不及時,仍舊沿用之前年度同期資料里的數據和圖表。
三是濫用特殊因素對利潤水平進行調整。“信息不夠客觀,不能真實反映企業的實際利潤水平,是我們在同期資料后續審核中發現的另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楊寶琪說。比如,一些納稅人為了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管,在進行可比性分析時,長期濫用“開工不足、不良品浪費”等特殊因素,對企業的利潤率水平進行人為調整,使企業的利潤率水平達到四分位區間。
“然而,這并不意味著企業會達到混淆稅務機關視線,逃避稅收監管的目的。”楊寶琪解釋說。因為,在后續的審核管理過程中,稅務機關會對同期資料中提出特殊調整因素的企業進行逐一甄別,通過約談和實地走訪了解企業的實際情況,對于確實屬于成立初期或存在特殊因素的企業,允許采取合理方法剔除特殊因素對利潤率水平的影響;對于無正當理由、人為操控利潤率水平的企業,稅務機關則會要求企業整理數據重新報送同期資料,同時對企業的關聯交易展開轉讓定價調查。
2提高警惕,防范三重涉稅風險
根據BEPS行動計劃要求,同期資料是增強稅企間信息透明度的重要舉措之一。
因而,稅務機關要求企業提交同期資料,披露企業集團和關聯交易的相關信息,主要是為了說明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是否遵守我國特別納稅調整的稅收法律法規。
“稅務機關在對同期資料所披露的信息進行合規性、真實性、合理性審核的基礎上,長沙公司注冊,會重點關注三方面的內容。”第二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寧波保稅區國稅局稅源管理一科科長張新鋼介紹說,一是企業的關聯交易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二是中國企業在跨國公司全球價值鏈中所作的貢獻與其實際獲得的利潤是否相匹配;三是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安排是否充分考慮了在中國經營而產生的諸如成本節約、市場溢價等地域特殊因素。
“企業如果未能履行轉讓定價同期資料準備義務,或者提供的同期資料不合規,將會面臨三重稅收風險。”張新鋼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