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實用稅收協定優惠問答,不看就虧了!!
時間:2019-12-25 10:20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答:稅收協定是通過降低所得來源國稅率或提高征稅門檻,來限制其按照國內稅收法律征稅的權利,同時規定居民國對境外已納稅所得給予稅收抵免,進而實現締約雙方避免雙重征稅的目的。
2
企業境外所得的稅收抵免是指什么?
根據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定,我國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面臨著被所得居民國和來源國雙重征稅的可能性。為了避免該問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規定,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抵免,即大家熟知的“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此外,根據相關規定,按照稅收協定不應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在抵免的范圍內。因此,企業取得來源于已經簽署稅收協定國家的所得需要在來源國繳納所得稅的,應在當地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否則因未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而在來源國多繳納的所得稅不能在境內抵免。
3
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進行境外所得稅收抵時應計算哪些項目?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企業應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后,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一)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內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以下稱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二)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三)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4
若企業不能準確計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可否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企業不能準確計算當期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5
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可否結轉后期抵免?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長沙公司注冊,在計算實際應抵免的境外已繳納和間接負擔的所得稅稅額時,企業在境外一國(地區)當年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符合規定的所得稅稅額低于所計算的該國(地區)抵免限額的,應以該項稅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從企業應納稅總額中據實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當年應以抵免限額作為境外所得稅抵免額進行抵免,超過抵免限額的余額允許從次年起在連續五個納稅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6
企業從哪些國家取得的營業利潤或符合規定的股息所得,可以直接以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和我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計算抵免限額?
答:美國、阿根廷、布隆迪、喀麥隆、古巴、法國、日本、摩洛哥、巴基斯坦、贊比亞、科威特、孟加拉國、敘利亞、約旦、老撾。
7
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經營模式下,從境外取得股權轉讓收益可以享受什么稅收協定待遇?
答:稅收協定的財產收益條款對股權轉讓收益的征稅權進行劃分,與不同國家簽署的稅收協定對征稅權的劃分標準不同。大部分協定約定,轉讓主要財產為不動產的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應在不動產所在國征稅。對于轉讓不動產公司股份以外的股權轉讓收益,部分協定約定,若轉讓方參股25%以上,則由被轉讓股份的公司所在國征稅。部分協定約定,股權轉讓收益全部由轉讓方所在國征稅。
8
在境外設立子公司的經營模式下,子公司與其他境內企業開展業務可以享受什么稅收協定待遇?
答:對于在境外成立子公司的居民企業,由于境外子公司一般會構成境外當地的稅收居民,因此其與境內其他公司開展業務時也會涉及到我國與對方簽署的稅收協定問題:一種是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可以根據取得所得類型,按照有關規定向中國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另一種是向中國境內企業支付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等,雖然相應稅款一般由中國境內取得所得居民企業承擔,但是由于部分合同為包稅合同,例如與境內銀行簽署的貸款合同,如果境內企業不在境外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最終的稅收負擔還是由中國在境外的子公司承擔。
9
在境外設立分公司、辦事處的經營模式下,一般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協定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