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國稅“走出去”企業稅收政策解讀之稅收協定
時間:2019-12-25 10:59 編輯:長沙代理記賬
第一篇 稅收協定
一、基本規定
(一)稅收協定基本概念
稅收協定又稱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為了協調相互之間的稅收管轄關系和處理有關稅務問題,通過談判締結的書面協議。目前,我國已經與102個國家簽署了該稅收協定,其中99個協定已經生效。此外,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也分別簽署了稅收安排,與臺灣簽署了稅收協議。
溫馨提示
企業可以從以下渠道獲得稅務機關提供的稅收協定相關信息:1、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稅收條約”欄目;2、12366納稅服務咨詢熱線;3、主管稅務機關國際稅務管理部門。
要注意區分“簽署日期”、“生效日期”和“執行日期”,我國與主權國家(或稅收管轄區)簽署的稅收協定(或稅收安排、稅收協議)在“執行日期”后開始執行。
(二)稅收協定的作用
稅收協定可為“走出去”企業降低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消除雙重征稅和提供稅收確定性。
1、降低企業在東道國的稅負
稅收協定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條款等規定東道國實施的限制稅率。稅收協定的海運、空運和陸運、財產收益、政府服務、學生條款等規定東道國提供免稅待遇。稅收協定的常設機構、營業利潤、獨立個人勞務、受雇所得條款等提高東道國的征稅門檻。
2、消除雙重征稅
稅收協定設置有“消除雙重征稅”條款,明確規定簽署稅收協定的地約雙方消除雙重征稅的義務和方式。另外,稅收協定中關于征稅權劃分,涉稅爭議解決及關聯企業間轉讓定價和應調整的規定,也可以為納稅人消除雙重征稅問題。
3、提供稅收確定性
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總體遵循國際通行規則,具有較高的法律級次,不受東道國國內稅收法律變動的影響,穩定性強,稅收協定能夠為“走出去”企業在東道國營造一個透明、確定的稅收環境。
4、相互協商解決境外稅務爭議
當中國“走出去”企業與東道國稅務機關產生國際稅收爭端后,納稅人可以向當地國家相關部門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向我國稅務機關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稅收協定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根據我國現行稅收法律規定,我國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面臨著被所得居民國和來源國雙重征稅的可能性。為了避免該問題,我國的企業所得稅法進一步規定,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可以按照規定在境內抵免,即“境外所得稅收抵免”。
溫馨提示
根據相關規定,按照稅收協定不應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在抵免的范圍內。因此,企業取得來源于已經簽署稅收協定國家的所得需要在來源國繳納所得稅的,應在當地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否則因未享受稅收協定待遇而在來源國多繳納的所得稅不能在境內抵免。
稅收協定與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案例
例如:假設我國企業在俄羅斯投資持有俄羅斯企業股權,俄羅斯企業向我國企業分配100萬元股息。根據俄羅斯國內稅法規定,對支付給非居民企業的股息征收15%的預提所得稅,但根據中俄稅收協定,對于支付給我國稅收居民企業的股息,俄羅斯稅務當局征稅的稅款不應超過股息總額的10%。因此,我國的居民企業可以向俄羅斯稅務機關提出按照稅收協定10%的稅率(符合條件的甚至可以享受5%的協定稅率)納稅,即在俄羅斯至多繳納10萬元的所得稅,這部分稅款可以計入在我國稅收抵免的范圍。但如果我國居民企業未在俄羅斯提出享受協定待遇,而按照當地稅法繳納15萬元的所得稅,那么多出協定規定的5萬元稅款是不能在中國抵免的。
二、各經營模式可享受的稅收協定待遇
(一)境外設立子公司
1、從境外取得股息、紅利